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兌付禮品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相關規定,對我市企業在開展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二條所列業務時,支付給個人的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鑒于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所得、扣繳稅款時,存在筆數繁多、工作量大、扣稅操作較困難的情況,本著簡化操作的宗旨,扣繳義務人可在下列方法中任選一種進行扣繳操作:
(一)按本次活動禮品、獎金總金額20%的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按支付給每位獲贈人(中獎人)的禮品、獎金金額的大小分別處理。對禮品、獎金金額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由扣繳義務人在兌付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禮品、獎金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扣繳義務人在設立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上述辦法,扣繳義務人應將代扣稅款于兌獎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每次開展活動的兌獎結束后,扣繳義務人應將兌獎總金額和扣稅情況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合地稅二〔1996〕29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兌付禮品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doc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兌付禮品獎金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有獎銷售、有獎儲蓄中獎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合地稅二〔1996〕293號)曾就有獎銷售、有獎儲蓄中獎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操作進行了明確,在簡化扣繳義務人操作,降低扣繳義務人遵從成本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代變遷,有獎儲蓄已退出歷史舞臺,偶然所得的取得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原有的有獎銷售已不多見,新興的促銷展業形式已成主流。故為保留經驗做法,適應更廣泛的情況,我局決定利用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契機出臺新的規范性文件,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列舉情形替換入原行之有效的扣繳個人所得稅操作之中,從而發揮最大的政策效應。
二、主要內容
該公告對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過程中,需按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按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操作流程進行了規范,提供了兩種扣繳方法供納稅人自行選擇。方法一是不區分禮品、獎金金額大小,以活動總金額匯總扣繳稅款;方法二是將禮品、獎金金額以100元為標準分為兩部分,未達100元的小額禮品、獎金由扣繳義務人在設獎時扣稅;達到或超過100元的禮品、獎金由扣繳義務人在兌付時扣繳個人所得稅。無論選用何種方式,扣繳義務人均應將扣繳的稅款于兌獎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每次開展活動的兌獎結束后,扣繳義務人應將兌獎總金額和扣稅情況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合地稅二〔1996〕293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