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2018-07-05
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設立總分支機構的一般企業,由總機構在轄區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不實行就地預繳,也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分支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證明。
二、全國經營的跨省匯總納稅企業和省內經營的跨市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12號公告等文件規定執行。
。ㄒ唬┛缡、市經營企業,總機構在我市,且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應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作為一個分支機構對待,參與分攤預繳稅款。
(二)跨省、市經營企業,總機構在我市,且在我市設有一個以上分支機構的,指定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進行稅務登記和企業所得稅稅種鑒定,參與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所在地無分支機構的,由總部設立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作為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納稅。
(三)總機構在外省、市,分支機構在我市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反饋的分配表,對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審核,發現計算分攤的稅款有問題,應按規定及時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
三、總機構在外省市,分支機構在我市,如分支機構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及視同獨立法人管理的掛靠、加盟類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比照法人企業對其就地征管。存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核定征收其企業所得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市內跨縣(市)、區經營設立總分支機構的,由總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規定統一計算稅款,按分支機構所在地項目實現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含預售收入)計算分攤稅款,計算公式: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在地項目實現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含預售收入)×1.5%
分支機構開發項目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的不分攤稅款。如出現匯算清繳退稅,由市級稅務機關協調相關事宜。
計稅毛利率按項目所在地確定。
五、部分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ㄒ唬﹪C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內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在轄區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分支機構暫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不實行就地預繳,也不進行匯算清繳。
。ǘ┌不諢煵莨竞戏适泄酒髽I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合肥市國家稅務局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合肥市國家稅務局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doc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加強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2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在充分調研、測算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如何把握總原則
對于市內跨縣(市)、區經營設立總分支機構的一般企業,由總機構在轄區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不實行就地預繳,也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對于總機構在我市,且在我市設有一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可指定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原則上為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進行稅務登記和企業所得稅稅種鑒定!豆妗分忻鞔_指定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進行稅務登記和企業所得稅稅種鑒定,參與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也可與公司總部經營匯總統一納稅。
三、強調了對總機構在外省、市,分支機構在我市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管理。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審核,發現計算分攤的稅款有問題,應按規定及時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
四、明確了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及視同獨立法人管理的掛靠、加盟類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比照法人企業對其就地征管。
五、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市內跨縣(市)、區經營設立總分支機構的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總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規定統一計算稅款。
考慮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特點,僅采用銷售收入一個指標來進行稅款分配,計算公式也進行了簡化,各分支機構按分支機構所在地項目實現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含預售收入)計算分攤稅款,計算公式: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在地項目實現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含預售收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