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2018-07-05
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8〕12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市職工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規定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的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掌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政府統計部門對外公布的數據為準。
二、我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批復的通知》(合政〔1999〕6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實行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的,每平方米補貼333元;實行按月發放的,補貼標準為本人月工資的13%。今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如有新公布的標準,按新標準執行。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合肥市財政局轉發省地稅局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合地稅〔2008〕2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doc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切實解決國稅地稅機構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和執法規范統一性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在《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合肥市財政局轉發省地稅局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合地稅〔2008〕21號)基礎上進行修訂,以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名義發布。
二、公告與原文件相比有哪些調整?
本公告與合地稅〔2008〕21號內容完全一致,僅在表述上略作修改,目的是更清晰地描述政策所針對的問題,彌補沒有被轉發文件而造成的理解困難。
三、公告自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合肥市財政局轉發省地稅局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合地稅〔2008〕21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