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發票監制章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2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68號)等文件精神,為確保我市稅務機構改革后普通發票管理工作平穩有序推進,現就我市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后有關事項具體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用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原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停止使用。
二、啟用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后,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名稱更改為寧波通用機打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名稱更改為寧波通用定額發票。名稱更改后的發票規格、聯次、適用范圍等與原發票一致。
三、原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印模
2.套印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的發票票種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