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府辦[2017]383號 2017-12-25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家發改委等關于印發<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79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33號)文件精神,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和自我發展,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完善我市稅收領域信用管理,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工作協調制度
(一)形成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稅收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協調機制,對聯合懲戒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綜合協調。定期進行工作溝通及情況通報,不定期提請相關單位就與聯合懲戒相關的某一方面工作進行研討和協調。
成立由市信用辦、市文明辦、市國稅局、蘇州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共同牽頭的工作協調小組。市中級人民法院、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市政府金融辦、市行政審批局、蘇州海關、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蘇州銀監分局、蘇州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貫徹實施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
(二)建立信息推送反饋機制。建立信息推送機制,記錄信息傳遞時間、內容、接收單位及情況反饋等信息。聯合懲戒參與單位要加強收集失信懲戒典型案例,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將懲戒情況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市信用辦應定期向參與聯合懲戒的各單位通報有關情況,形成有效的聯動懲戒機制。
二、強化稅收失信行為信息管理
各市(縣)、區級以上國稅、地稅機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的稅收失信行為的記錄、歸集、認定管理及異議處理。稅收失信行為信息由市國稅局、蘇州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統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一)認定。各級國稅、地稅機關要準確把握認定口徑,認真審核失信行為信息,對于涉及稅收嚴重失信行為和較重失信行為的,要加強復核、嚴格把關。國稅、地稅機關要加強稅收失信行為信息的記錄和交換,做好信息歸集工作,定期開展失信行為的聯合認定。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涉及的稅收失信行為,一律認定為稅收嚴重失信行為。
(二)推送時間。市國稅局、蘇州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對于嚴重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認定后7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認定的,由協商確認的稅務機關將所歸集的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三)推送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基礎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記錄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聯系電話、經營范圍、注冊時間;稅務代理人應當記錄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注冊時間及委托其代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相關責任人應當記錄其姓名、性別及公民身份證(護照)號碼(公示時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職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號、代理執業資格證書號;
2.主要失信事實及類別;
3.行政處理、處罰或法院判決的主要情況;
4.稅收失信行為認定稅務機關名稱及認定時間;
5.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信息交換方式。為確保信息推送的及時、準確和安全,各部門應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交換數據、共享信息,實現信息推送、跟蹤、反饋的全程電子化。市國稅局、蘇州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負責將電子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電子信息表式詳見《稅收失信信息推送表》(附件1~3)。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將稅收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和稅收較重失信行為信息定期推送至實施聯合懲戒的部門和單位。
(五)信息公示。依法公示稅收嚴重失信行為和較重失信行為,擴大社會監督,推進社會共治。對稅收嚴重失信行為,市信用辦和各級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依托“中國蘇州”、“誠信蘇州”網、稅務機關網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有效期社會法人自認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認定之日起5年。稅收較重失信行為,由省轄市市級稅務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有效期自認定之日起3年。
(六)異議處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對其被認定及公示的稅收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自認定或公示之日起3個月內向認定或公示的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稅務機關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處理、回復,并修復或撤銷相關失信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對稅務機關異議處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嚴格落實聯合懲戒措施
各單位收到稅收失信行為信息后,依照部門法定職權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監管范圍,根據各自內部執法程序和審批流程對稅收失信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相關責任人按失信行為等級,實施本文件明確的相應懲戒措施,協同監管,發揮聯合懲戒合力,詳見《對稅收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表》(附件4)。
稅收失信信息在市國稅局、蘇州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稅務門戶外網公布期間,各聯合懲戒單位可以引用并在各自的信息公布系統上公開公布,以便擴大信息輻射面和社會影響力。
四、加強對外宣傳力度
為穩步推進聯合懲戒工作,擴大聯合懲戒的社會影響力,國稅、地稅機關要與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加強對外宣傳,注重宣傳效果,廣泛宣傳聯合懲戒措施落實的情況和典型案例,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產生嚴厲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
附件:
1.稅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適用)
2.稅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稅務代理人適用)
3.稅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相關責任人適用)
4.對稅收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