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和執行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2018-06-15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將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和執行標準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督魇叶悇站纸魇〉胤蕉悇站株P于修改<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執行標準>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同時廢止。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應當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1.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2.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的要求,結合我省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各級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統稱“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和《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以下簡稱《執行標準》)。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ㄈ┩V钩隹谕硕悪;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戏ㄔ瓌t。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ǘ┖侠碓瓌t。符合立法目的,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ㄈ┕焦瓌t。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ㄋ模┕_原則。按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信息。
。ㄎ澹┏绦蛘斣瓌t。依法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刨嚤Wo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ㄆ撸┨幜P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預防和糾正違法行為,引導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
第六條 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權不得委托行使。
第七條 稅務機關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八條 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規則和《執行標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制作送達行政處罰相應文書,不得單獨引用本規則和《執行標準》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相對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稅務機關不予行政處罰,并依法制作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文書。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稅務行政相對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稅務機關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二條 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相對人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十三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ǘ┎粷M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ㄈ┚癫∪嗽诓荒鼙嬲J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ㄋ模┻`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ㄎ澹┢渌婪ú挥栊姓幜P的。
第十四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ㄒ唬┮褲M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ǘ┲鲃酉蛘邷p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ㄈ┦芩嗣{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執行標準》相應檔次內從低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執行標準》中降低一個檔次處罰。
本條所稱立功表現,是指檢舉他人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
第十五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ㄒ唬┥姘附痤~巨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ǘ┻`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涁熈罡恼圆桓恼,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ㄋ模┰诠餐瑢嵤┻`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妨礙、阻撓稅務人員依法執法的;
。ㄆ撸╇[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ò耍┟{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ň牛⿲z舉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ㄊ┰诎l生突發性稅收公共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從重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執行標準》相應檔次內從高處罰。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罰結果,并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稅務機關擬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事項的,應當依法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八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記錄在案并進行復核。對合法、合理的陳述申辯意見,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應當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不得因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外,應當按規定實行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
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進行審理。
第二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罰。
稅務機關按照一般程序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中說明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和給予或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理由。
第二十二條 省稅務局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不定期整理下發典型案例,指導規范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管理,實現流程控制,規范裁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通過執法督察、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濫用處罰裁量權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執法公示的相關規定,公開已經生效的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和《執行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規則和《執行標準》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重合的“以上”不含本數。
《執行標準》中所稱“逾期”,是指稅務行政相對人超過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涉稅事宜的期限。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和《執行標準》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序號類型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執行標準1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除按規定不需要單獨辦理稅務登記的外,主動申報辦理或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3.逾期180日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2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二)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除按規定不需要單獨辦理稅務登記的外,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1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逾期180日以上)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除按規定不需要單獨辦理稅務登記的外,按以下標準處理:
1.逾期3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3.逾期90日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4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四)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轉借、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涂改、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5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五)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1.沒有利用騙取的稅務登記證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2.利用騙取的稅務登記證從事其他違法行為但未造成稅款流失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利用騙取的稅務登記證從事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稅款流失)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6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六)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1.逾期30日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3.逾期180日以上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7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1.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后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8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八)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1.未報告銀行賬號數1個且逾期3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未報告銀行賬號數2個以上5個以下且逾期180日以下,或者未報告銀行賬號數5個以下且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3.未報告銀行賬號數5個以上或者逾期180日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9
一、稅務登記管理類(九)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主動報告或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標準處理:
1.逾期60日以下的,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60日以上的,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0
二、賬簿憑證管理類(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第十三條第一項,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1.設置賬簿逾期30日以下或者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有關資料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設置賬簿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或者遺失憑證、有關資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設置賬簿逾期180日以上或者遺失賬簿)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1
二、賬簿憑證管理類(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1.逾期90日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90日以上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2
二、賬簿憑證管理類(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1.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損毀、擅自改動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3
二、賬簿憑證管理類(四)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1.設置賬簿逾期30日以下或者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有關資料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設置賬簿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或者遺失憑證、有關資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設置賬簿逾期180日以上或者遺失賬簿)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14
二、賬簿憑證管理類(五)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數量10份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數量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數量100份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15
三、納稅申報管理類(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第十三條第四項,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逾期15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15日以上90日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3.逾期90日以上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6
三、納稅申報管理類(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20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17
三、納稅申報管理類(三)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納稅款10%以下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不繳或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18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一)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納稅款10%以下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2倍以下罰款。
2.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4倍以下罰款。
3.不繳或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19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二)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納稅款10%以下的,處欠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處欠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欠繳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4.兩次以上逃避追繳欠稅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20。ㄈ_取出口退稅的(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第十三條第六項,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追繳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處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1.5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處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停止辦理出口退稅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者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50萬元以上的,處2.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停止辦理出口退稅2年以上3年以下。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21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四)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追繳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情節輕微且主動改正的,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造成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人身或財產較輕損害的,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造成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人身或財產較重損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處拒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22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解繳稅款,除依法追繳稅款、滯納金外,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納稅款10%以下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不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不繳或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23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六)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按規定暫停支付納稅人款項并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標準處理:
1.扣繳義務人補扣或者補收稅款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扣繳義務人確實無法補扣或者補收稅款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4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七)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追繳稅款、滯納金,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拒不繳納稅款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代扣、代收稅款10%以下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拒不繳納稅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代扣、代收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代扣、代收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拒不繳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應代扣、代收稅款30%以上的,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25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八)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以下罰款。
2.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可以處70%以下罰款。
3.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0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倍以下罰款。26
四、稅款征收管理類(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對稅務代理人按以下標準處理:
1.未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納稅款10%以下的,處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處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未繳或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處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7
五、稅務檢查類(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發布)第十三條第二項,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第三項,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1.情節輕微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或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等情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稅務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或者采取多種手段拖延、拒絕或阻撓檢查致使檢查無法開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28
五、稅務檢查類(二)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1.情節輕微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推諉、拖延檢查等情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拒絕、阻撓檢查)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29
五、稅務檢查類(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1.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造成稅款流失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稅款流失10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0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一)非法印制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違法所得2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含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1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二)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未開發票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未開發票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未開發票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2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三)未按照規定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蓋發票專用章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未按照規定開具或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數量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定開具或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數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具或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數量在100份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3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四)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時未按照規定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改正且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改正但未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4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五)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時未將相關資料備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改正且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改正但未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虛假報送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5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六)拆本使用發票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拆本使用發票1本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拆本使用發票1本以上5本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拆本使用發票5本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6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七)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發票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發票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發票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7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八)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憑證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憑證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憑證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8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九)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發票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2.發票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發票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39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未按規定繳銷發票數量25份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未按規定繳銷的發票數量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未按規定繳銷發票數量100份以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40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一)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改正且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改正但未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41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二)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數量25份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2.數量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數量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含數量100份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42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三)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丟失或擅自損毀普通發票存根聯的,且有證據證明已開票金額并已申報納稅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丟失或擅自損毀普通發票,或者丟失或擅自損毀普通發票存根聯且無證據證明已開票金額,數量在50份以下,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含數量在50份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丟失或擅自損毀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下,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含數量在25份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43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四)虛開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虛開或非法代開金額2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2.虛開或非法代開金額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3.虛開或非法代開發票金額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4.虛開或非法代開發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44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五)非法代開發票的45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六)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可開票金額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開票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含可開票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不能確定可開票金額,發票數量1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發票數量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含發票數量50份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按可印發票數量依據本條款處罰。
3.上述違法行為,如屬于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本執行標準第六類第一項非法印制發票處罰。
4.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46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七)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已開具的按開票金額計算,未開具的按可開票金額計算,數額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數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不能確定可開票金額,發票數量1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發票數量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含發票數量50份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按可印發票數量依據本條款處罰。47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八)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已開具的按開票金額計算,未開具的按可開票金額計算,數額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數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不能確定可開票金額,發票數量1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發票數量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發票數量50份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48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十九)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理:
1.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0%以下罰款。
2.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可以處70%以下罰款。
3.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倍以下罰款。49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二十)扣繳義務人未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抖愂掌弊C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1.數量10份以下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2.數量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數量50份以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50
六、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二十一)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抖愂掌弊C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按以下標準處理:
1.改正且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2.改正但未減輕危害后果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51
七、納稅擔保類(一)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1.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2.屬于經營行為的,擔保金額10萬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3.屬于經營行為的,擔保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52
七、納稅擔保類(二)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1.涉及虛假納稅擔保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2.涉及虛假納稅擔保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3.涉及虛假納稅擔保金額10萬元以上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53
七、納稅擔保類(三)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1.造成稅款損失10萬元以下或者占應繳稅款10%以下的,處50%以上1倍以下罰款。
2.造成稅款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占應繳稅款10%以上,或者10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款10%以上30%以下的,處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造成稅款損失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款30%以上的,處50%以上5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