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停產停業企業出租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2018-06-15
為幫扶停產、停業企業,促進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確保停產、停業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和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納到位,現就困難減免停產、停業企業出租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可申請出租房產土地困難減免的停產停業企業
停產、停業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出租的房產、土地可以納入困難減免范圍:
(一)停產、停業一年(含一年)以上;
(二)出租房產、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繳交社會保險、支付職工工資;
(三)申請困難減免所屬年度末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納稅人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
2.企業職工工資福利高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及以上;
3.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實核算收入、成本。
二、停產停業企業出租房產土地困難減免辦理工作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停產停業企業提交的困難減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實地調查核實其房產、土地租金收支情況,形成調查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確認簽字后留存備查。對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應按程序辦理減免。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