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的通知
大稅函[2018]13號 2018-8-1
各區、市(縣)稅務局,各稽查局、直屬稅務分局,局內各部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參照2017年大連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現就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45652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用于計算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為20472元。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日
相關政策——
國稅發[2000]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政策解讀——
“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務”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小陳稅務>
不同層次下相關保險的稅務處理<郭漢霆>
再議離職補償金的個稅處理<李華>
地方政策——
深地稅發[2008]416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地方稅局回復——
發件人: 林志榮
發件時間: 2015-08-12 22:35:51
主題: 財稅【2007】 第 102號
內容:
領導好!關于財稅【2007】 第 102號被普遍應用來解釋單位與普通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個人認為是不妥的。
該號文說的是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這與普通員工被限制擇業范圍的補償金是完全不同的。相反后者與離職補償金一樣應參照國稅發【1999】 178號,及財稅【2001】57號文[中國會計網提示:實際為財稅〔2001〕157號],對3倍年平均工資內的補償予以免除個稅。
謝謝,盼復!
是否網上公開: 同意
稅務機關辦理情況或答復內容:
如果是出于競爭限制性質的補償,那么應參照財稅〔2007〕102號規定,按照偶然所得計征稅款,如果是因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因非正常失業,為彌補再次就業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補償,則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相關規定處理(請注意:合同到期所領取的補償金不能按照解除勞動一次性補償金處理,而應按月份工薪所得計征稅款)。
扣繳單位和納稅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則,分清補償金的性質和用途,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將上述內容電話與林志榮先生進行了溝通。
回復時間: 2015-08-17 08:50:01
來源: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content/N6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