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宿遷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宿遷市稅務局 2018-07-0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我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為1%。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宿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與意義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宿遷市國家稅務局和江蘇省宿遷地方稅務局開展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經過清理,對宿地稅發[2006]161號文件全文廢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二、主要內容
對我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按1%繼續執行。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