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免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05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等個人所得稅減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現將我市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免管理有關規(guī)定公告如下:
一、減免對象
本公告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對象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列舉的個人,包括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10級)》的人員;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法定扶養(yǎng)義務人的個人;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扶養(yǎng)人、配偶及子女。
二、減免范圍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三、減免幅度
(一)殘疾人員根據殘疾等級減免個人所得稅。一級殘疾人員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二級殘疾人員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7000元、三級殘疾人員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6000元、四級及以下殘疾人員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傷殘軍人根據傷殘等級減免個人所得稅。一級至三級傷殘軍人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四級至六級傷殘軍人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7000元、七級至八級傷殘軍人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6000元、九級至十級傷殘軍人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參照本標準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據實減免個人所得稅限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
納稅人取得符合減免稅項目的各項所得,應合并計算其減免稅額。
四、法律責任
納稅人采取欺騙等手段騙取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優(yōu)惠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免問題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個人所得稅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免問題的公告》的解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