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7-05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稅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要求,經研究,將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確定為5%。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亳地稅公告2016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關于確定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制定背景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要求,將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確定為5%。
二、《公告》的目的意義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稅收管理。
三、《公告》主要內容
確定我市個人交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