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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09-11 10:18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   2018-07-0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宿州市地方稅務局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掛牌運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繼續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在有效期內不變。

  三、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實施前,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安徽省網上稅務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現“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八、啟用新的互聯網站(/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聯網站停止更新。

  九、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辦公地址為:宿州市淮河西路129號(原宿州國家稅務局辦公場所),郵編234000。原宿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場所(宿州市淮河東路558號)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三里辦公區,郵編234000。

  特此公告。

  附件: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zip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將依次完成掛牌工作。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納稅人辦理事項的處理規則。

  二、需要說明的內容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新稅務機構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規則明確掛牌后要以新稅務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新稅務機構要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稅務機構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原國稅、地稅機關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為例,縣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征單位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在縣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該協議仍處于有效期的,則該委托代征協議可以依法繼續有效。二是原國稅、地稅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以延期繳納稅款業務為例,市國稅或地稅機關在掛牌前受理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掛牌后,由新的市稅務機構為納稅人繼續辦理。三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繼續有效。

  (三)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掛牌后,原國稅、地稅的金稅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統仍需要并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規則明確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四)對新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五)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安徽省12366電子稅務局是否有變化?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安徽省網上稅務局(網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變,納稅人可以繼續在安徽省網上稅務局上辦理原國稅、地稅申報等涉稅事項,相關歷史數據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網上稅務局上,納稅人可以自行查詢。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12366如何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在2018年4月17日全部涉稅業務12366熱線“一鍵咨詢”的基礎上,通過對12366熱線和12366納稅服務平臺的升級完善和相關制度、業務等事項的全面整合,逐步實現12366對外一個號碼、一個標識、一個口徑,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繳費人提供稅費皆可“一人通答”的咨詢、查詢、投訴舉報等服務。

  (七)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辦理原國稅、地稅同一稅收業務事項,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合并分立情況報告等,可能出現重復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規則明確納稅人在新稅務機構辦理涉稅事宜時,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八)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掛牌前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九)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掛牌前已由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需要說明的,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后變化的問題,因此明確由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繼續使用。

  (十)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市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三、執行時間以及適用對象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市、縣兩級新稅務機構將分級掛牌。發布納稅人處理涉稅事項規則是對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的明確,每一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即適用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公告  

2018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宿州市地方稅務局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掛牌運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繼續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在有效期內不變。

  三、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實施前,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安徽省網上稅務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現“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宿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八、啟用新的互聯網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9/index.html),原宿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聯網站停止更新。

  九、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辦公地址為:宿州市淮河西路129號(原宿州國家稅務局辦公場所),郵編234000。原宿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場所(宿州市淮河東路558號)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三里辦公區,郵編234000。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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