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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規則[暫行] 》的通知

2018-09-12 09:4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規則[暫行] 》的通知

川工商發[2018]51號           2018-6-29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相關處室(單位):

  為規范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規則(暫行)》,于2018年第6次局務會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規則(暫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信用約束,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是指全國范圍內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登記的企業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且屬于本規則第四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本規則不適用于網絡交易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上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按照“誰列入、誰移出”和登記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五條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全省范圍內的符合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級登記注冊的符合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企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局企業監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的符合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企業注冊登記部門負責將符合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相關信息,向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進行歸集。

  案件承辦部門負責將符合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至(八)項、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相關信息,向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進行歸集;異地行政處罰案件,在案件錄入過程中,應標明該案件是否屬于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公示不準確的行政處罰信息,導致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將更正結果通過案件系統推送至企業監管部門進行重新審查。

  商標部門負責將符合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相關信息,向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進行歸集。

  信息中心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提供技術支持,加快實現智慧工商業務系統中案件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相關業務工作的對接,實現數據無障礙及時交換,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對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含異地行政處罰信息交換系統中的處罰案件)情形的自動識別、自動推送至企業監管部門,形成待辦事項。建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審核、查詢、提示、統計、分析功能。

  第七條 (一)適用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列入流程:

  1.起算時間。自《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實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日期起算。

  2.提示公告。公告期為60日,自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自動生成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作人員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發布提示公告。

  3.擬辦初審。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工作人員根據系統自動生成的名單進行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

  4.審核決定。審核人員審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

  5.信息公示。自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并予以公示。

  (二)適用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至(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列入流程:

  1.起算時間。自《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2016年4月1日)近兩年被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作出首次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

  2.線索匯集。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匯集相關信息(含異地處罰信息交換系統中的案件),自動生成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3.擬辦初審。系統將自動生成的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推送至負責此項工作的相關人員形成待辦事項,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

  4.審核決定。審核人員審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

  5.信息公示。自相關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并予以公示。

  因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又出現該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滿足列入條件的,有管轄權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分別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并予以公示。移出時間以最后一次列入的日期為基準計算,列入期限屆滿時統一作出一次移出決定。

  第八條 因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5年的,需經企業糾正違法行為并主動申請后方可移出,企業未申請移出的,應保留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不得自行作出移出決定。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至(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5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一)適用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移出流程:

  1.接收企業申請。企業需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由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需由當地登記機關出具核查后的相關證明。

  2.擬辦初審。工作人員對形式要件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

  3.審核決定。審核人員審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

  4.信息公示。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并予以公示。

  (二)適用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至(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移出規程:

  1.線索匯集。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匯集相關信息,自動生成擬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擬辦初審。系統將擬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推送至負責此項工作的相關人員形成待辦事項,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

  3.審核決定。審核人員審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

  4.信息公示。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并予以公示。

  列入期限屆滿時,因企業住所變更等原因導致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現負責登記機關作出移出決定。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九條 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按照如下工作流程操作:

  1.接收企業申請。企業需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2.受理。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初審與審核:受理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后,工作人員應當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詳細記錄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審核人員審核后,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

  4.告知。工作人員自受理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企業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經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依法撤銷的,作出列入、移出決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自查或者經異議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依照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請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要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實現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自動攔截,自動彈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系統自動生成申請人告知單。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相關清理規范工作。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整治、大數據分析、投訴舉報以及其他部門或上級部門轉辦交辦獲得的信息中,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適格的,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責令有關企業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予以處罰。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等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期限屆滿前完成注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公示,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記錄至列入期限屆滿之日。同時,因本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自注銷之日起對其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相關限制性措施不再執行。

  第十三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的規范文書,產生的決定文書應一戶一號。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決定及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統一公示并記于企業名下。

  第十四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未依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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