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高認辦〔2018〕13號 2018-08-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為做好高新技術企業復核工作,省高企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制訂了《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核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核實施細則(試行)
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為做好高新技術企業復核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核實有關舉報事項,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提出處理意見。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是此項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復核程序
1.復核提請單位向當地同級科技部門提請復核申請,由各歸口管理部門匯總復核申請,并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
2.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召開評審會,對復核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專家名單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中隨機產生。專家組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對復核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議。
3.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參考專家組評審建議,提出復核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取消或保留建議。
4.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復核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提出最終審定意見,并向歸口管理部門及提請部門反饋復核意見。
第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