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等5個稅務稽查機構工作職責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2018-8-17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我市稅務稽查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務稽查工作平穩有序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現就新稅務稽查機構設立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設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5個稅務稽查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負責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指導、協調稅務稽查工作;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參與實施“一案雙查”。
(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負責西城區、豐臺區、石景山區、房山區、燕山地區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負責東城區、朝陽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
(四)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負責海淀區、門頭溝區、昌平區、延慶區、西站地區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
(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負責通州區、順義區、懷柔區、密云區、平谷區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
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所屬稽查機構尚未辦結的案件及其他未辦結的稅務稽查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承接相應職責的新稽查機構出具相關手續辦理。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稽查機構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等5個稅務稽查機構工作職責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我市稅務稽查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務稽查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按照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安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我局”)成立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5個稅務稽查機構。
二、目的
為進一步明確5個稅務稽查機構的工作職責,我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等5個稅務稽查機構工作職責的公告》,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