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增加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2018-8-15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便納稅人就近便利辦稅,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原有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辦理地點,并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區稅務機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車輛購置稅的繳納地點擴大至全市各行政區和功能區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需要按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選擇到區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廳(見附件)辦理繳納車輛購置稅(免稅)、補辦或更正《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涉稅事宜。
二、經稅務機關核準委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及各分所、部分機動車經銷企業、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及車務代理等原代為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單位,均可繼續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按政策規定需要退稅的、取得《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或《天津市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需辦理轉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的,應到河東區稅務局(天津市河東區十三經路2號)辦理。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按政策規定需要退稅的、取得《天津市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需辦理轉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的,應到上述憑證上注明的稅務機關辦理。
五、車輛購置稅的稅收政策執行、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退稅、減免、證明開具、宣傳培訓等各類征管事項由各區稅務機關負責。機動車經銷企業、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及車務代理單位等代為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管理服務,由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及各分所代為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管理服務,由其坐落地稅務機關負責。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辦稅服務廳一覽表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