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08-1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為確保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含電子簽章),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名稱開展工作。
二、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三、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稅費征管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等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四、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向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七、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新業務印章種類和用途
2.新業務印章印模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08-15
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將完成掛牌工作。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制發《公告》時有哪些考慮?
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讓改革成果盡早惠及所有納稅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納稅人改革獲得感,我們基于盡量減少對納稅人影響,促進納稅人辦稅體驗的不斷提升,保證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性與確定性的角度考慮,制發了《公告》。
三、《公告》的適用對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規定?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局派出機構將進行掛牌。《公告》是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后的有關事項的明確。《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新派出機構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公告》明確掛牌后要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含電子簽章),并對明確七類新業務印章的種類和用途;二是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后,將承繼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稅費征管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等職責和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二)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六、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掛牌后,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對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七、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八、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對稅費征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辦理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同一稅收業務事項,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合并分立情況報告等,可能出現重復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理涉稅事宜時,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九、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后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十、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