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08-1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掛牌。為確保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承擔廈門市稅務局所轄列名大企業的稅務稽查、稅收高風險事項的應對和協查工作;負責所轄的廈門市湖里區、同安區、翔安區和火炬高新區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查辦案件的執行工作。
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含電子簽章),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名稱開展工作,新業務印章的種類和用途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征稅專用章”用于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職責范圍內的稅費征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等征收憑證時使用。
(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舉報業務專用章”用于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職責范圍內涉稅(費)舉報業務時使用。
三、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原廈門市湖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湖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原廈門市湖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湖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承擔的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業務印章印模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08-15
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將完成掛牌工作。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制發《公告》時有哪些考慮?
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讓改革成果盡早惠及所有納稅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納稅人改革獲得感,我們基于盡量減少對納稅人影響,促進納稅人辦稅體驗的不斷提升,保證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性與確定性的角度考慮,制發了《公告》。
三、《公告》的適用對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規定?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局派出機構將進行掛牌。《公告》是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后的有關事項的明確。《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新派出機構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公告》明確掛牌后要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名稱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的職責范圍;二是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并明確業務印章的種類和用途;三是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后,將承繼原廈門市湖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湖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廈門市湖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湖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二)原廈門市湖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湖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辦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六、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原廈門市湖里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湖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原廈門市翔安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承擔的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七、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原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