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容缺受理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桂稅辦發[2018]33號 2018-8-22
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稅務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容缺受理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處)反饋。
附件:
1.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清單
2.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
3.容缺受理終止辦理通知單
4.容缺受理記錄表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辦公室
2018年8月2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容缺受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一事通辦”改革,優化廣西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政務服務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58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桂稅發[2018]1號)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申請材料欠缺的涉稅服務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稅務機關先予受理并按流程流轉相關環節處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形式、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辦法,申請人補正材料后,在承諾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相關批文或證照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辦理非當場辦結的依申請涉稅服務事項的,適用容缺受理制度。
納稅信用C、D級納稅人以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容缺受理制度。
第四條 容缺受理以申請人自愿申請為原則,申請人不提出申請并作出承諾的,稅務機關不得進行容缺受理。
第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清單,明確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的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錄,市、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執行。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清單。
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申請人承諾補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時限不得超過稅務機關辦理該涉稅服務事項的承諾時限,且最長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容缺受理的,應當提交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委托辦理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的,受托人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提供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已經知曉稅務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四)在承諾期限內補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認為其他必要的承諾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稅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材料名稱、補正形式、時限及超期補正的處理方式。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郵政寄遞和受理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容缺受理材料,補正時間以容缺受理材料送達受理稅務機關的時間為準。
第十條 受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涉稅服務事項運行流程辦理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正容缺受理材料,稅務機關已經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及時將決定文件或相關證照送達申請人;稅務機關尚未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相關批文或證照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涉稅服務事項應當終止辦理。受理稅務機關應當在終止辦理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及時告知申請人,同時以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終止辦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取回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承諾時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自行到受理稅務機關取回申請材料或在收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取回申請材料。稅務機關退回申請材料時,同時出具書面《容缺受理終止辦理通知單》。
申請人逾期未取回申請材料的,受理稅務機關可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后將申請材料銷毀。申請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諾書承諾義務的失信申請人的相關信息納入涉稅服務承諾失信記錄;對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失信次數大于3次的(含3次)申請人,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
失信申請人不得對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容缺受理服務。
第十四條 受理稅務機關應當填制容缺受理記錄表并存檔,存檔時間不少于3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制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