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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2018-11-14 17:5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0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對原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南昌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并就相關文件商有關部門同意,決定修改或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有關條款。現公告如下:

  一、《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我市存量住房申報計稅價格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一)將第二條應用范圍“我市應用存量房評估系統評估存量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的具體范圍包括: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紅谷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我市應用存量房評估系統評估存量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的具體范圍包括: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紅谷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將《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我市存量住房申報計稅價格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3號)中的“南昌市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

  二、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一)將文中的“地方稅務局”“地稅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將第十八條“稅收管理員應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各類商品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數據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申報數據比對工作”修改為“稅收管理員應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各類商品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數據和銷售不動產銷項稅額申報數據比對工作”。

  (三)將第十九條“納稅人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及舊房和建筑物的,其發生應稅行為應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據實征收,不適用預征。對成片土地、分塊轉讓的,如果對分塊轉讓一時無法清算,先按轉讓這部分土地收入的5%進行預征土地增值稅,等整片土地轉讓完后,再進行清算”修改為“納稅人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舊房和建筑物及成片土地分塊轉讓的,其發生應稅行為應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據實征收,不適用預征”。

  (四)將第四十六條“凡經確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0號)規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修改為“凡經確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省局規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將附件4中的“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計劃備案表”修改為“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計劃備案表”,附件7中的“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修改為“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地稅土繳通〔〕第號”修改為“稅土繳通〔〕第號”。

  三、《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交易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二手車經紀收取的二手車交易手續費應按商務服務業申報增值稅;對二手車經紀機構發生二手車購進、銷售行為的,屬于二手車經銷業務,應按照銷售行為申報增值稅”。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二手車市場不直接從事二手車銷售業務,就中介服務費用按商務服務業征收增值稅;如有兼營二手車經銷業務的,應將其二手車經銷業務進行分別核算,并按有關規定分別申報增值稅”。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單位、個體工商戶銷售二手車時,應至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交易開票金額證明單》(見附件1)。二手車交易市場按實際成交價格為出售方開具《二手車交易開票金額證明單》”。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單位、個體工商戶銷售二手車時,應憑《二手車交易開票金額證明單》、買賣合同及復印件至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二手車交易稅收管理證明單》(見附件2)。再憑《二手車交易稅收管理證明單》,經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人員核對無誤留檔備存后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未辦理登記的單位、個體工商戶銷售二手車時,應按照《二手車交易開票金額證明單》列明的實際成交價格,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或者向具有代收代繳試點資格的二手車市場申報繳納增值稅,以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憑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六)廢止第十一條。

  (七)將正文及附件中的“國稅機關”統一修改為“稅務機關”。

  (八)刪去附件1《二手車交易開票金額證明單》中“該單位出售的二手車在二手車開票系統提示的最低計稅價格為金額元,我處根據買賣雙方合同約定的車輛價以及專業的二手車鑒定機構出具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按照孰高原則將具體價成交價調整至金額元(大寫元)。特此證明。”和“注:成交價低于二手車開票系統提示的最低計稅價格和屬國有資產的二手車交易,附專業的二手車鑒定機構出具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相關內容。

  (九)刪去附件2《二手車交易稅收管理證明單》中“****國稅〔2014〕***號”內容。

  (十)廢止附件3《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交易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四、《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南昌市財政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戶籍管轄辦法(暫行)〉的公告》(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

  (一)將文中的“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南昌市地方稅務局”統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除另有說明外,將文中的“國稅、地稅機關”統一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將文中的“營改增”統一修改為“放管服”“分級分類”統一修改為“分類分級”。

  (三)將文中的“南昌市國稅局征收局、南昌市地稅局直屬一局”統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直屬征收機構”,“征管處”統一修改為“征管部門”“收入核算處”統一修改為“收入核算部門”,刪去正文中“(計財)”及“(計劃財務處)”相關表述。

  (四)將第一段修改為“為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需要,全面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要求,提高稅源專業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10〕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改委關于2013年深化南昌市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洪府發〔2013〕41號)精神,結合我市稅收征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五)刪去“一、實施原則中的(一)有利于推進國稅、地稅合作原則”有關內容。

  (六)刪去“二、戶籍管轄確認中(二)分級分類管轄的第2點第(2)小點中的國稅、地稅”字樣。

  (七)將“二、戶籍管轄確認中(三)臨時管轄的1.一般情況中的‘需持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前往報驗登記。納稅人未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修改為“納稅人跨區經營前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未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

  (八)將“二、戶籍管轄確認中(三)臨時管轄的2.跨區預繳稅款情況中的‘需持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前往向項目標的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并預繳稅款’”修改為“向項目標的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并預繳稅款”,將(1)“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且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區)的房地產項目”。

  (九)刪去“二、戶籍管轄確認中(三)臨時管轄的3.特殊情況的第(1)(2)點”內容,增加“已在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直屬征收機構進行登記信息確認的納稅人,在三縣兩區以外區域從事跨區生產、經營的,可以不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未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直屬征收機構在生產、經營所在地屬地預征稅款”內容。

  (十)刪去“三、戶籍管轄調整中(一)戶籍調整對象的第2小點中“或經南昌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確定”的表述。

  (十一)將“三、戶籍管轄調整中(二)戶籍遷移流程第一款中的“稅務登記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將第二款中的“10個工作日”修改為“5個工作日”。

  刪去第二款第1點“申請”中的“國稅、地稅聯合”及“國稅、地稅任一”表述,刪去“(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及“納稅人主管國稅、地稅機關不一致的,分別向所屬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內容。

  將第二款第2點“受理”中第一段的“并將納稅人提供資料分別與國稅、地稅業務系統信息進行比對”修改為“并將納稅人提供資料與稅收業務系統信息進行比對”。

  將第二款第2點“受理”中第二段修改為“對審核確認無誤且《注銷(遷移)申請審批表》(或《清稅申報表》)填寫完整正確的,受理人員向納稅人發放《受理服務承諾單》,并將納稅人提交資料(除‘兩盤’外)按戶裝袋后填寫《注銷(遷移)登記資料移接交單》粘貼于資料袋的封面,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納稅人已辦理‘一照一碼’證件的在核對后將證件返還納稅人”。

  刪去第二款第3點“資料流轉”相關內容。

  將第二款第4點“調查巡查”第一段修改為“主管國稅、地稅相關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跨區遷移的納稅人進行跨區遷移前的調查巡查,核實納稅人是否存在欠稅、處罰未執行、發票未繳銷等情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需核實注銷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等”。

  刪去第二款第4點“調查巡查”的第三段中“對調查巡查中發現涉及有偷漏稅情況的,移送稽查查處,待結案后再辦理遷移手續”的表述。

  在第二款第4點“調查巡查”的第二段后插入一段:“主管稅務機關在調查巡查中發現有疑點情況但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疑點排查的,將有關疑點材料上報市局稅收風險分析監控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風控管理部門),由風控管理部門按相關工作流程組織實施風險應對。對在調查巡查中發現涉及有偷漏稅疑點需移送稽查查處的,需將有關材料及時上報市局風控管理部門,由風控管理部門按相關工作流程研究決定是否移送。稅收風險疑點移送不影響遷出單位戶管遷移工作進程”。

  將第二款第5點“資料移交”中的“跨區遷出”修改為“注銷遷出”。

  將第二款第6點“辦理遷入手續”中“國稅、地稅聯合”字樣刪去,將“跨區遷入”修改為“遷入登記”。

  (十二)刪去“四、戶籍管轄仲裁(一)仲裁機構”第一段中“和市國地稅合作工作領導小組”和“(按年輪流擔任)”的表述。

  將第1點“受理國稅、地稅戶籍管轄仲裁申請”修改為“受理南昌市行政區劃內戶籍管轄仲裁申請”。

  (十三)將“四、戶籍管轄仲裁(二)仲裁申請、受理與決定的第1小點中(3)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管轄權產生爭議的”修改為“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管轄權產生爭議的”。

  將第1小點第二款中的“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戶籍管轄仲裁申請向仲裁小組提出;納稅人提出戶籍管轄仲裁申請可直接向仲裁小組提出,也可經‘12366’納稅服務熱線轉交仲裁小組”修改為“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發起的戶籍管轄仲裁申請向仲裁小組提出;納稅人發起的戶籍管轄仲裁申請可直接向仲裁小組提出,也可經‘12366’納稅服務熱線轉交仲裁小組”。

  (十四)刪去附件1名稱中的“國稅、地稅”字樣,將附件3名稱修改為“《納稅人戶籍管轄仲裁申請書》”,附件4名稱修改為“《納稅人戶籍管轄仲裁決定書》”。

  五、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地稅縣級稅務機關應根據轄區內各行業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共同確定行業應稅所得率,并報各自上級稅務機關備案”修改為“縣級稅務機關應根據轄區內各行業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行業應稅所得率,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二)將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南昌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六、《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我市城區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賃申報計稅價格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一)將第四條“確定計稅價格”中的“依據《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修改為“依據《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賃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二)將第五條“異議處理機制”中的“依據《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實行個案評估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修改為“依據《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賃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賃計稅價格異議處理實行個案評估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三)將《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南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我市城區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賃申報計稅價格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中的“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南昌市國家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

  七、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賃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一)刪除第一條中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

  (二)將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第2號)同時廢止”修改為“本辦法施行時間:非住宅存量房交易適用起始時間為2018年3月1日,個人存量房租賃適用起始時間另行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第2號)同時廢止”。

  (三)將文中的“南昌市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南昌市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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