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稅務機構名稱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對原九江市國家稅務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對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中的稅務機構名稱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將《九江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戶定額執行期的通知》(九國稅發〔2008〕132號)中的“國家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將《九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稅發〔2011〕105號)第四條中的“主管地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將《九江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動態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九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中的“九江市地方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第四條中“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四、將《九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修訂的公告》(九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中的中“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第十一條中“九江市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
五、將《九江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公告》(九江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第1號)中的“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修改為“稅務局”,“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國家稅務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