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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余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2018-11-16 11:57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新余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余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7-0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新余市稅務局對原新余市國家稅務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修改或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有關條款。現公告如下:

  一、《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后期管理辦法>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鞏固我市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工作的成效,確保存量房價格評估工作后期管理的科學、規范、持續,實現有效控管,現根據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第二條存量房價格評估的后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地產交易價格核定系統(以下統稱存量房核價系統)的日常維護、計稅價格管理、內控機制建設、異議處理,信息共享和中介機構管理等工作。”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第三條日常維護包括遺漏數據補充、新增數據補充、異常數據修正。

  1.遺漏數據補充。房地產稅收管理部門指定專人于2個工作日內采集遺漏房屋數據信息,系統業務管理員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和數據補錄工作。

  2.新增數據補充。對于新建樓盤,房地產稅收管理員應于收到竣工決算報告后60日內將新增房源采集信息提交系統管理員,統一對其進行總體評估補錄。

  3.異常數據修正。業務復核崗發現存量房核價系統中原始數據與納稅人交易申報房產信息不符的,應當結合納稅人產權證書和產權登記部門檔案信息進行核對,確需修正的,出具由信息核查人員簽名的紙質資料傳遞至系統業務管理員進行修正。”

  (四)刪去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改為“第四條加強對存量房交易評估計稅價格的管理。及時監測、校驗、調整存量房核價系統數據,聘請評估機構參與價格評估和調整,確保數據與市場相符,嚴格評估結果管理。

  1.采取多種方式監測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結合市場情況對技術標準、評估結果進行及時校驗,當本地房地產價格指數連續3個月環比變動幅度累計超過5%時應修正評估模型,努力使評估結果符合市場實際情況。

  2.評估機構參與基準價評估和調整。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對存量房核價系統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數據調整;參與對納稅人提出異議的個案進行估價;參與對新增交付商品樓盤的價格評估;確保存量房核價系統的數據與房地產市場實際相符。

  3.嚴格評估結果管理。除征管工作需要外,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公開或透露存量房評估值。逐步縮小評估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距,暫定下浮比例為10%,在條件允許時取消下浮比例。”

  (五)刪去第八條,修改為“第五條內控機制建設包括系統賬號管理、系統數據管理、痕跡化管理和內部督導檢查。

  1.嚴格存量房核價系統的賬號管理。建立不相容崗位人員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機制。申報受理崗人員不得兼任業務復核崗工作。禁止多人共用一個賬號、一人使用多個賬號等違規行為。

  2.加強存量房核價系統的數據管理。嚴格對修改權限、管理程序、查閱權限等規定,確保數據安全。賬號使用人及稅收征管系統管理人員應注意保密,及時更新密碼,防止賬號被竊取和非法使用。

  3.實行全流程的痕跡化管理。對存量房交易申報涉及的受理、審核、終審及集體審議等環節應簽字或電子簽名,保留電子數據、紙質資料等,作為風險防控、監督和問責的原始憑據。

  4.加強內部督導檢查。市、縣(區)稅務局應當對房地產交易稅收服務與管理的重點環節和關鍵崗位工作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嚴格責任追究。”

  (六)刪去第九條、第十條,修改為“第六條納稅人申請異議的處理。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申報時,稅務機關應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有權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1.納稅人向征收機關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征收機關工作人員做好解釋工作。若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征收機關以評估系統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若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轉入價格復審環節。

  2.征收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現場勘察,調查審核在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不屬于正當理由情形的不予認可(特殊事由須提交集體審議),以存量房核價系統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對屬于正當理由情形的予以認可,進入價格復審環節。納稅人接受復審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的,轉入申報環節。

  3.納稅人對征收機關復審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復評。

  4.對征收機關以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個案評估結果為計稅依據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七)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改為:“第七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認定屬于正當理由:

  1.法院公開判定或裁定(不含調解)的轉讓價格;

  2.以多人參與的依法公開拍賣方式確定的轉讓價格;

  3.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能提供住建、質檢等部門證明資料的;

  4.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八條對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申報價格低于市場價格時,無論是否達到明顯偏低的標準,均應按照公允價值和營業常規進行調整。”

  (八)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改為“第九條建立重大事項集體審議制度。對重大事項和需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合理情形,成立集體評審委員會,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和復評后,由房地產交易稅收管理機關提交集體評審委員會決議,并在集體評審委員會召開前3天電話通知納稅人按時到場聽證,充分聽取納稅人陳述爭議的理由。集體評審委員會原則上受理后一周內召開,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集體審核。”

  (九)刪去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條推動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房地產交易網上簽約及相關數據信息共享,將房地產交易基本信息直接導入存量房評估系統和稅收征管系統,減少信息重復錄入及復核時間。納稅事項完成后將房地產交易完稅信息和不征稅信息及時傳遞給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健全“先稅后證”管控機制,推動建立信息實時傳遞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應建立網閘安全制度,保障納稅人房地產交易、登記、婚姻、征收等信息的安全。”

  (十)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一條規范中介機構的涉稅服務。積極配合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建設社會信用管理平臺,及時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記錄和中介機構的涉稅服務信用記錄傳遞至信用管理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對于守法房地產中介實行聯合激勵;對于誘導、唆使、協助納稅人簽訂“陰陽合同”和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的不法房地產中介,實行聯合懲戒。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納稅,應當采取隨機輪候的受理方式。”

  (十一)刪去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二條全市存量房核價系統的數據采集、評估、補錄、修正,異議處理等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市局做好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將《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后期管理辦法>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一)將公告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刪除公告第二點。

  (三)將公告第三修改為“二、核定征收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股東稅后利潤分配以及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并將相關資料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據此清算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

  (四)刪除公告附件。

  三、《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三、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尾盤銷售申報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內。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按次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

  1.以一次性交割、付清價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應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7日內一次性繳納全部土地增值稅。

  2.以分期付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應先計算出應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每次收到價款后的次月15日內按收到價款占總價款的比例乘以上述應繳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稅額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將文件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四、《新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一)將公告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將公告中“以新余市統計局公布的2016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4602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638元/月、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546元/月。自2017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修改為“以新余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9185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776元/月、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592元/月。自2018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新余市國家稅務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余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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