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稅務機構名稱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對原萍鄉市國家稅務局和原萍鄉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對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中的稅務機構名稱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將《萍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萍鄉市國家稅務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萍國稅發〔2009〕22號)中的“萍鄉市國家稅務局”改為“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國稅機關”改為“稅務機關”。
二、將《萍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交易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萍鄉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中的“國稅”改為“稅務”,“國稅機關”改為“稅務機關”,“萍鄉市國家稅務局”改為“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
三、將《萍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二手車交易稅收征管有關問題部分內容的公告》(萍鄉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中的“萍鄉市國家稅務局”改為“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
四、將《萍鄉市國家稅務局萍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預繳標準的公告》(萍鄉市國家稅務局、萍鄉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中的“萍鄉市國家稅務局、萍鄉市地方稅務局”改為“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萍鄉市國家稅務局和原萍鄉市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