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樂平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稅務機構名稱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樂平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20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有關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原樂平市國家稅務局、樂平市地方稅務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分別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對《樂平市地方稅局關于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樂平市地方稅局公告2013年第1號)文件中的稅務機構名稱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1、將文件中“樂平市地方稅局”修改為“樂平市”。
2、將文件中“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3、將文件中“市地稅局”修改為“市稅務局”。
4、將文件中“主管地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構”。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樂平市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