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0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對原宜春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修改或廢止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有關條款。現公告如下:
一、宜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后期管理辦法》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
(一)將文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將“稅政三科”修改為“財產行為稅主管部門”。
(三)將《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的申請表編碼“X地稅〔〕號”修改為“X稅〔〕號”。
二、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宜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宜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
正文中刪除文件制定依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問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15〕132號)。”
三、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稅申報繳納有關事項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宜春市房地產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號)
將文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地稅部門”修改為“稅務部門”,“稅政三科”修改為“財產行為稅主管部門”。
四、宜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將文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將公告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應稅所得率(除農、林、牧、漁業應稅所得率按5%)修改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應稅所得率(除農、林、牧、漁業及商業應稅所得率按5%)。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宜春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