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及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以宜春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及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
稅前扣除標準作如下調整:
1.按宜春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464元的3倍的12%的幅度為口徑計算,宜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607元/月;
2.按宜春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464元的3倍的4%的幅度為口徑計算,宜春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536元/月;
3.以上標準自2018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