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關于掛牌后有關稅收業務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7-05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確保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宜春市稅務局”)掛牌后稅收業務有序銜接、平穩運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申請對同一稅款所屬期內不同稅種延期繳納的,只需提出一次申請,提供一套資料。納稅人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江西省稅務局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或者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代為轉報申請材料。江西省稅務局辦公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南大道456號;受理部門:納稅服務處;聯系電話:0791-86650602。
二、單位和個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需要向市級稅務機關檢舉的,可采用書信、互聯網、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宜春市稅務局稽查局檢舉。宜春市稅務局稽查局辦公地址:宜春市袁州區宜陽大道20號;受理部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舉報電話:0795-3997082;傳真:0795-3997082。
三、原宜春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原宜春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納稅服務局、官園分局暫以宜春市稅務局名義對外執法和服務,辦公地址暫保持不變。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宜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