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2018-08-21
一、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按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12%幅度內計算并執行。根據撫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9542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786元/月。
二、企業年金的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付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工資計稅基數為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超過300%的部分。根據撫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9542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595元/月。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