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清理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財稅[2018]28號 2018-7-30
各市、縣(區)財政局、稅務局,各市稅務局直屬單位,自治區稅務局直屬單位、稽查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部署,確保稅務機關執法的合法性,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稅務局對全區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完善我區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桂財法[2000]14號)、《廣西自治區財政廳 地稅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補充通知》(桂財稅[2011]4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通知》(桂財稅[2014]49號)和《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桂財稅[2006]37號)文件中涉及到的稅務主管部門,包括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其下轄各市、縣(區)國稅局、地稅局全部對應變更為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及下轄的各市、縣(區)稅務局,文件的其他內容不作變更。
二、《廣西自治區財政廳 地稅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桂財稅[2006]46號)中的所有“地方稅務”全部變更為“稅務”,其他內容不作變更。
三、《關于廣西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桂財稅[2016]18)中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全部變更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全部變更為“稅務局”,其他內容不作變更。
四、《關于廣西資源稅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桂財稅[2016]20號)中的“地方稅務局”全部變更為“稅務局”,“自治區地稅局”全部變更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其他內容不作變更。
以上文件繼續有效,請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此文件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