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開展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相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2018-8-3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補充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的確定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第二條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審核后,定期以通知的形式發布,包括新增列入試點范圍的平臺企業名單,以及因不再符合條件而移出試點范圍的平臺企業名單。
(一)經營范圍標注有道路普通貨運(無車承運人),并在有效期以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平臺已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的情況說明原件。
二、試點企業報備內容
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蓋有企業公章的紙質材料,具體表式詳見附件一。
試點企業應妥善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的相關資料,按月歸集整理,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三、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
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詳見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及代繳稅款明細表
2.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8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開展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相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的文件要求,就本市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試點企業的確定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第二條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應材料,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審核后,以通知的形式發布,包括新增列入試點范圍的平臺企業名單,以及因不再符合條件而移出試點范圍的平臺企業名單。
(二)試點企業報備內容
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填寫《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及代繳稅款明細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同時,試點企業應妥善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的相關資料,按月歸集整理,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三)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
根據總局文件規定,統一制定試點企業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范本,明確雙方權責。
(四)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