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印發機關效能建設基本制度的通知
廈稅發[2018]46號 2018-9-12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各區稅務局、市局各派出機構,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我局機關效能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根據《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及廈門市機關效能工作要求,現將《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崗位責任制》《辦事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責任追究制》《社會評議制度》等效能建設十項基本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考核考評處反饋。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科學民主決策制度
2.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崗位責任制
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辦事公開制
4.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服務承諾制
5.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首問負責制
6.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一次性告知制
7.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限時辦結制
8.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否定報備制
9.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責任追究制
10.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社會評議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科學民主決策制度
第一條 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強化決策程序的剛性約束,確保決策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二條 增強公眾參與實效。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涉及納稅人、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要通過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召開納稅人代表座談會,在稅務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開展問卷調查、社會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對于公眾意見要認真梳理,作為決策參考。
第三條 加強決策評估論證。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基層稅務機關的應聽取基層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對事關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四條 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和執行效果評估。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同時應注意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決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崗位責任制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三定”方案確定的總體職責、處(科)室職能和職位說明書,將每個單位、處(科)室以及崗位的職責內容、任務目標、數量質量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并要求落實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崗位責任制是機關效能建設的基本制度,是落實依法履行職責、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是年度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各機關(單位)、處(科)室必須按照效能建設的要求,根據崗位設置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三條 崗位責任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事設崗、職責相稱;
(二)權責一致、獎懲分明;
(三)任務明確、要求具體;
(四)責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四條 崗位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機關(單位)的總體職能;
(二)領導崗位職責;
(三)內設處(科)室的主要職責;
(四)具體崗位的設置及其職責;
(五)具體崗位的同崗替代責任人。
第五條 領導崗位要明確一崗雙責的要求,既要明確業務職責,也要明確隊伍建設職責。如按年度制定崗位責任制,應把年度工作任務、目標納入其中。
第六條 崗位責任人因出差、開會、培訓、請假等原因離崗,必須執行“AB”崗同崗替代制,離崗人職責須有人代替履行,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第七條 建立崗位責任制考評、檢查制度。各機關(單位)、處(科)室要將崗位責任制列為年終考核的主要內容,崗位責任人要將履行崗位責任的情況納入年度個人總結內容,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接受評議。各級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
第八條 除職能涉密的崗位外,應以上墻公示等方式主動公開工作崗位的責任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附件3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辦事公開制
第一條 為深入依法行政,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稅務總局有關政務公開決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公開,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公開平臺建設,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增強稅務部門公信力和執行力,提升稅務部門治理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推行辦稅公開,堅持以下原則: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依法依規明確稅務部門政務公開的主體、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加快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堅持改革創新,注重精細化、可操作性,務求公開實效,讓群眾看得到、聽得懂、能監督。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新聞媒體為載體,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擴大公眾參與,促進稅務系統政務公開。
第三條 稅務系統辦稅公開內容覆蓋稅務行政權力運行全流程、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全過程、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全方位。
第四條 稅務行政權力公開范圍包括:
(一)權力責任清單公開。
(二)稅務行政許可公開。
(三)稅務決策信息公開。
第五條 稅收政策法規公開范圍包括:
(一)政策法規內容公開。
(二)政策落實情況公開。
(三)政策清理情況公開。
第六條 稅收征管及稅收執法公開范圍包括
(一)征管改革措施公開。
(二)稅收數據信息公開。
(三)稅收執法信息公開。
第七條 納稅服務公開范圍包括:
(一)納稅人權利義務公開。
(二)重大服務舉措公開。
(三)辦稅服務公開。
第八條 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公開范圍包括:
(一)機構職能信息公開。
(二)財政資金信息公開。
(三)其他政務信息公開。
第九條 加強政務公開全過程管理,做好公文公開管理、會議公開管理、主動公開目錄管理及政務公開動態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規范稅收政策解讀,明確解讀主體,規范解讀流程,細化解讀內容,豐富解讀形式。
第十一條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明確回應責任,做好回應處置,提升回應效果。
第十二條 推進政務公開平臺建設,強化稅務網站建設和管理,發揮稅務特色平臺作用,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平臺,進一步擴大政務公開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三條 擴大社會公眾參與,明確公眾參與事項,規范公眾參與方式,完善公眾參與渠道。
第十四條 強化政務公開組織保障,健全政務公開領導機制,完善政務公開工作機制,加強政務公開教育培訓,強化政務公開考評問責。
附件4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服務承諾制
第一條 服務承諾制是指稅務機關各職能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職能要求,將對外服務的內容、程序、時限以及服務標準等事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諾事項的落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制度。
第二條 稅務工作人員以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為服務宗旨,必須自覺遵守以下服務規范和質量承諾:
(一)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優質服務、無私奉獻;
(二)法治文明、清正廉潔、遵章守紀、接受監督;
(三)誠毅創新、優化流程、公正規范、共建和諧;
(四)禮貌待人、便捷減負、辦稅公開、信守承諾。
第三條 稅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治稅。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占、報等,不接受管理服務相對人的宴請、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等,不參加管理服務相對人邀請的高消費娛樂活動等,不向管理服務相對人壓價購買商品、賒欠貨款、報銷費用、借錢借物等。在管理服務相對人選擇涉稅中介服務時,不得指定或者強制稅務代理。
第四條 實行辦稅公開承諾,對本單位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審批、核準、報備、登記等服務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和具體要求以及辦理程序、時限、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等要素,通過編印辦事指南或服務手冊、上墻公示、對外網站、觸摸屏或顯示屏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方便管理服務相對人辦理和監督。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諾如下信息服務:
(一)在廈門稅務網站上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及解讀、辦事程序等稅收信息服務。
(二)通過辦稅服務廳等場所,免費提供簡明、實用的稅法宣傳資料及納稅咨詢服務。
(三)通過新聞媒體、電子觸摸屏或顯示屏、公告欄、手機短信、稅企郵箱以及會議、培訓等形式提供稅收信息。
(四)涉及管理服務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將嚴格保密,不向社會公眾披露(除法律、法規準許或法律、法規的保密條款授權外),對違反規定泄漏的,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諾如下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服務:
(一)電話接聽一般涉稅事項的咨詢由坐席人員即時答復。
(二)電話接聽無法即時答復的咨詢問題,由坐席人員進行記錄,并在4個工作日內答復(各單位或部門接到12366反饋的問題須在3個工作日答復,12366在接到回復的1個工作日內答復咨詢人);在規定時限內無法明確答復的問題,經相關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由12366及時向咨詢人進行解釋說明。
(三)咨詢人通過稅務網站進行涉稅咨詢,在4個工作日內答復。
(四)12366在節假日期間為納稅人提供自動語音服務,需人工反饋的咨詢內容在法定工作日按規定期限回復。必要時,12366可提供午間延時服務等創新服務。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諾即時辦理和限時辦理等辦稅服務。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相關規定發生服務承諾事項變化的,應及時公布。各單位應強化對履諾行為的監管,自覺接受管理服務相對人的監督。
第九條 對管理服務相對人投訴反映的違諾行為,須將查實后的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
第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附件5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首問負責制
第一條 首問責任制是指管理服務相對人以不同方式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有關事項(含舉報、投訴、咨詢、查詢等),首問責任人負責答復、辦理或引導、轉辦有關事項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管理服務相對人到稅務機關或使用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其它方式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首位接洽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第三條 首問責任人應文明禮貌、主動熱情,無論是否屬于本部門和本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都不得拒絕搪塞、推諉扯皮;稅務工作人員應熟悉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為管理服務相對人著想、服務,充分體現稅務工作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精神風貌。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有關事項,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凡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結;手續不全或未能及時辦結的,應主動說明原因,符合一次性告知制規定的,實行一次性告知;對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的事項,應詳細說明并做好解釋工作,符合否定報備制規定的,實行否定報備。
第五條 首問責任人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但屬于本處(科)室職責范圍內的,當具體經辦人員不在時,首問責任人應先接收管理服務相對人提交的資料,并登記下管理服務相對人的聯系方式、聯系電話,再轉交給具體經辦人員辦理;屬于本機關單位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主動告知并引導其到有關經辦處(科)室辦理,經辦處(科)室無人在崗時,應告知其經辦處(科)室的負責人員及其聯系電話。事權管轄不明確的,應及時報請領導批辦。
第六條 首問責任人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但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予以告知說明并盡可能幫助其了解承辦部門。
第七條 管理服務相對人采用電話等形式的咨詢(含上級明查暗訪),首問責任人應按上述原則給予辦理;屬于舉報或投訴的,首問責任人應直接告知其舉報投訴電話。
第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附件6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對人到稅務機關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涉稅(費)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規定。
第二條 管理相對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屬稅務職責范圍內的涉稅(費)事項,因手續、材料不完備等原因退回補辦,或未按規定程序、受理時限辦理而不予受理的,經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及辦理程序和受理時限。
第三條 經辦人員在向管理相對人一次性告知時,簡單的事項可以口頭告知,但要表達清楚,耐心細致。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并存檔備查。
第四條 管理相對人按照一次性告知要求補齊資料后,經辦人員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第五條 對管理相對人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及時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相關情況詳細告知管理相對人。
第六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附件:一次性告知書(略)
附件7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限時辦結制
第一條 限時辦結制是指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前提下,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法定辦結時限、職責和服務承諾制度,科學、合理地確定所承辦事項的承諾辦理時限,并向管理服務相對人公開公示。
第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馬上就辦”工作制度,對即辦事項,在管理服務相對人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予以即時辦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難。
第四條 對限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即時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報的材料和有關手續進行審核,并出具收件回執單,寫明所收材料名稱、頁數、辦結取件時間、經辦人和收件時間。如申請辦理的事項手續不完備、材料不齊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準延時辦理。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延時辦理的,經辦人要按照職權規定報領導審批,并提前告知管理服務相對人延時辦理的理由和時限。
第六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附件8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否定報備制
第一條 否定報備制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的各項業務中,發現申請辦理的事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決定不予辦理的事項,應實行登記備案或請示報告的制度。
第二條 否定報備的適用情形:
(一)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應辦理的;
(二)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屬于保密事項不能公開,不應辦理的;
(三)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無法提供必須的證件材料或事實依據,或所提供的證件材料、事實依據經審核后有誤或不實而不能辦理的;
(四)管理服務相對人采取偽造、隱瞞、欺詐等方式提供證件材料或事實依據,經審核查證屬實的;
(五)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不符合辦事程序或超越期限或未到辦理時間的;
(六)其它存在正當理由認為不應辦理的事項。
第三條 否定報備的程序:
(一)經辦人員對管理服務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應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認真檢查核實,對符合否定報備情形的事項,由經辦人員填寫《否定報備登記表》報領導審批!斗穸▓髠涞怯洷怼返膬热輵ü芾矸⻊障鄬θ诵彰、聯系電話、申請辦理事項、否定的理由及依據、經辦人員意見、經辦處(科)室負責人意見、單位領導意見等。管理服務相對人如對否定事項不服的,可持《否定報備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向有關部門投訴或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一般申請辦理事項的否定,經辦人員提出否定意見、理由和依據,送交所在處(科)室負責人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對重要申請辦理事項的否定,經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或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單位領導在接到否定的請示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審批完畢。審批結束后,經辦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否定報備登記表》交管理服務相對人簽收。經領導簽署審批意見的《否定報備登記表》應與申請材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四條 否定報備的適用情形及程序應在辦稅窗口上墻或在稅務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方便管理服務相對人查詢和監督。
第五條 管理服務相對人要求退還被否定事項的相關申請材料時,稅務機關應將相關材料復印或掃描存檔后再行退還,同時要求管理服務相對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并做好簽收手續備查。
第六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機關效能建設責任追究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附件:
1.否定報備登記表(略)
2.否定報備登記表(略)
附件9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責任追究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務機關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辦稅效率和納稅服務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福建省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辦法》(閩委辦發[2012]15號)及《廈門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實施規定》(廈委辦發[2013]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稅務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稅務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工作人員和雖未列編但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簡稱非編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依照本規定追究其效能責任。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不完全履行職責、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和時限履行職責。
第四條 實行效能問責,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權責一致、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實行效能問責,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統稱問責機關)分級進行問責:市局問責機關負責對市局機關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派出機構、基層局處級以上干部進行問責;派出機構、基層局問責機關負責對本單位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違反機關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應當予以效能問責;第二次發生同類違紀行為的,直接予以效能問責:
(一)未按規定著裝上崗,上班時間不佩帶工作牌或未置工作桌牌的;
(二)上班時間未公示或者未準確公示人員去向的;
(三)上班時間對外公布的咨詢、投訴舉報等服務電話長時間無人接聽的;
(四)值班不在位或者未正確履行值班職責,造成貽誤工作等不良后果的;
(五)對納稅人的咨詢、訴求態度冷漠、言行舉止不符合行為規范的;
(六)不遵守會議紀律,無正當理由缺席、遲到、早退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總局、省、市機關工作紀律規定應予以效能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違反機關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效能問責:
(一)違反考勤制度,上班時間辦私事,有事外出不按規定請假或者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二)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打麻將、睡覺、上網購物、查看股票信息、買賣股票等金融產品或玩游戲、看小說等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三)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惡劣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輕微的;
(五)吃、拿、卡、要等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效能問責的情形。
第八條 履行機關工作職責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效能問責:
(一)執行黨委班子決策部署,完成稅收中心任務,落實領導交辦事項效能低下,措施不力,影響全面工作任務完成的;
(二)失職瀆職、決策失誤,情節較輕的;
(三)違規采取行政措施,損害群眾利益的;
(四)對應當請示直接領導決定的事項不請示、不匯報而擅自決定的;
(五)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相互推諉、拖延不辦或者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事項,不與有關部門協商或者協商未果而擅自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部門不積極配合影響工作效率的;
(七)工作敷衍塞責或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或者按規定作出明確答復的;
(八)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
(九)對工作設備、工作資料未盡管理職責,造成丟失、毀損等情況的;
(十)違反首問責任制等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以及機關公文、公章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總局、省、市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機關工作職責,應當予以效能問責的情形。
第九條 機關效能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各單位具體承辦人是本單位機關效能建設的直接責任人員,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及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二)各單位內設機構或所屬部門負責人是本內設機構或所屬部門效能建設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
(三)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承擔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著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應當對單位相關領導予以效能問責:
(一)未建立或落實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制度的;
(二)應當給予本單位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的;
(三)對上級效能投訴工作機構交辦、轉辦的事項不認真辦理,導致交辦、轉辦事項未能得到及時處理的;
(四)敷衍應付監督檢查或者干預、不配合案件查處的;
(五)未對本單位效能建設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六)年度績效評估被評為差等次的;
(七)單位或部門年度績效評估成績連續兩年排序倒數1名且單位或部門差等次的;
(八)一年內本單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上級機關實施監督檢查而受到效能告誡3人次以上的;
(九)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被媒介曝光或投訴舉報、造成不良影響;
(十)不履行管理職責,不認真開展機關效能建設致使管理混亂、作風松散、效率低下的且本單位、本部門工作人員被問責的,或者本單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總局、省、市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效能問責的方式為:
(一)誡勉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效能告誡。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連續兩年被效能問責的;
(二)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中被績效扣分的;
(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處理的;
(四)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五)強迫、唆使他人實施違紀行為的;
(六)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其它應當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問責:
(一)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二)及時采取措施,認真糾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其它應當從輕或可以免予問責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問責: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或者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致使工作人員理解錯誤的;
(三)出現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工作人員的事由,致使工作人員無法正確履行職責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予問責的情形。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五條 問責的實施由各單位效能辦牽頭。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經查證的問責事實,按照第五條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不同的問責對象明確問責機關。
上級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下級機關工作人員作出問責決定。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需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問責機關組成調查組對問責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
(二)調查組應當收集、查證有關證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做好調查記錄,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三)調查結束后,應當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調查、處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問責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被問責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調查、處理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問責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的。
第十八條 決定給予問責的,應當制作《效能問責決定書》(附件一)!缎軉栘煕Q定書》應當寫明被問責人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問責機關和申訴途徑等,送達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部門,并抄送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被問責人不服問責決定的,可自收到《效能問責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局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被通報批評或效能告誡的工作人員,按規定扣發當年年度績效獎金,非編人員扣發一季度績效工資。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當年被效能問責的,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報告并取消當年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當年第2次違反本規定應予問責的,給予效能告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誡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的情況,應當作為當年干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和所在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的扣分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局、派出機構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意見,送市局效能辦報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局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效能問責決定書(略)
附件10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對機關效能工作的社會監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開展社會評議工作,使用本制度。
第三條 社會評議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履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等服務制度;
(二)機關工作效率;
(三)其他與機關效能建設相關的事項。
第四條 社會評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網上評議。在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網站公布評議內容,由社會公眾進行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機關效能建設相關部門進行評議。
(三)抽樣評議。向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公眾開展調查。
以上評議方式可單獨采用,也可同時采用。
第五條 社會評議應當真實記錄、匯總評議人的評價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對評議中反映的問題,相關處室應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市局效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