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環境保護稅征收所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認定標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8]10號 2018-7-18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稅務局、環保局:
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我省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認定標準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93號)第四條“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之規定,我省環境保護稅征收所涉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認定,按照《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336號)第十條規定的規模標準執行,具體為:生豬存欄200頭以上,其他畜禽存欄數量按照《浙江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593-2005)規定的換算比例折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