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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8-11-23 10:28     來源:中國會計網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藏政發[2017]25號            2017-6-2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加快我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貫徹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全面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和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依法依規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著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為實現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誠實守信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獎懲機制。

  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鼓勵支持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創新示范,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二、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推進信用平臺建設。加快推進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設,力爭2017年底橫向聯通自治區有關部門,縱向貫通各地(市)、縣(區),前端自動向“信用西藏”網站推送,后臺與國家信用信息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實時對接。擴大信用信息覆蓋面,發揮信用信息平臺共享查詢、公開公示、聯合獎懲等作用。

  (四)加快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編制《西藏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目錄》,明確信用信息的歸集范圍、格式和公開范圍,指導各部門開展信用信息歸集和報送工作。政府部門涉及企業的信用信息要提供給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記于企業名下的信息,工商部門要及時交換至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信用西藏”網站并動態更新。能夠通過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采集的涉企信息,由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通過交互方式實現自動推送,不再重復采集。制定出臺《西藏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建立數據共享長效機制。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大力推動政務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開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將各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公示,并及時歸集推送至“信用西藏”網站集中公示。推動司法機關在“信用西藏”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同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公示。推動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優秀青年志愿者等守信“紅名單”,環境保護、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等失信“黑名單”上網公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六)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探索推出市場主體信用報告。推動在干部人事管理、公共服務、政府采購、招商引資、招標投標、表彰評優、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建設、勞務用工(農民工)中率先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建立健全信用服務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職責,完善信用服務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逐步形成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體系。

  三、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

  (七)大力樹立誠信典型。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要積極將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將誠信事跡通過“信用西藏”網站和新聞媒體、互聯網、微信等多種渠道宣傳推介,營造誠信守信氛圍。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完善信用評價、信用承諾機制。引導企業主動發布信用承諾,開展產品質量、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與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相掛鉤。

  (八)聯合激勵守信主體。落實國家聯合激勵合作備忘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聯合激勵“紅名單”制度,加大對誠信市場主體的扶持力度。在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就業、創業、教育、社會保障等領域,制定和實施對誠信主體的優惠政策;在項目審批、項目在線監管、企業債發行、創業投資企業備案、進口自用物資額度、農產品關稅配額分配中,對于信用狀況較好的市場主體給予優先辦理;在政府采購、招商引資、招標投標等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門網站、“信用西藏”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集中公示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在企業社會責任評價中,將企業信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鼓勵涉企部門在制定各類涉企保證金時,適當降低信用狀況較好企業的保證金繳存比例。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商業銷售等市場服務機構對誠信市場主體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降低市場交易成本。

  (九)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暫時不齊備、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十)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建立信用評價分類機制,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對符合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四、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十一)明確聯合懲戒重點領域。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要研究或修訂完善本部門、本行業(組織)失信行為認定或評價標準,定期將失信行為和相關“黑名單”信息在媒體、網絡、微信公眾號等平臺曝光,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領域包括:一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失信行為;二是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為;三是涉及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惡意欠繳社會保險費、拒不依法參保、非法集資、合同欺詐、計量作弊及欺騙、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失信行為;四是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圍標、串標,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工程,工程建設中亂收費、亂漲價,有較大質量事故、不嚴格履行合同、造成工期嚴重滯后,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發生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嚴重破壞工程建設領域正常秩序的失信行為;五是項目申報、備案審核、資格認定中,故意提供備案、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知識產權、貸款合同、企業基本信息等虛假文件和虛假證明,以及通過提供虛假文件和虛假證明騙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等失信行為;六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十二)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把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事項,從嚴發放生產許可證,從嚴審批、核準或備案新上項目,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企業債券,限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嚴格限制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項目、項目在線監管、創業投資企業備案、進口自用物資額度、農產品關稅配額等,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十三)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法院已判決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執行人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級以上賓館、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以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實施限制措施。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并歸集推送至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十四)引導社會開展約束和懲戒。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制定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對失信、嚴重失信會員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實施行業內信用警示、警告、通報批評、不予接納、勸退及公開譴責等懲戒和約束措施。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對環境污染、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行業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五、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十五)發揮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協同監管服務作用。依托全國和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根據有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公共資源交易、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驗、融資、安排中央預算內資金、安排財政資金等工作中,查詢和應用國家、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西藏”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要通過查詢“信用中國”“信用西藏”網站“信用信息”專欄,主動收集涉及本部門本行業嚴重失信市場主體名單、誠信典型、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行政相對人、守信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協同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服務體系。健全政府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十六)建立獎懲措施清單。在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基礎上,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本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既包括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也包含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的,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措施清單,并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信用修復機制,確定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明確信用修復規則和辦理程序。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在收到失信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后,要認真組織核查,已經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修復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并及時將信用修復結果推送至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失信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結果生效后,有關部門或組織對該市場主體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應予以解除。

  (十八)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要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內核實,經核實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結果及時向申請或投訴人反饋,同時推送至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因錯誤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十九)建立觸發反饋機制。推動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發起與響應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為本部門本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負責確定本部門本領域激勵和懲戒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為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

  (二十)實施縱向協同和跨區域聯動。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組織指導作用,支持對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發起縱向協同和跨區域聯合激勵與懲戒。充分發揮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指導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六、加大工作力度

  (二十一)加強組織推動。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或措施,確定工作目標、落實工作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并報送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鼓勵有關部門和地(市)先行先試,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臺規范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二十二)加強宣傳教育。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圍繞誠信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對守信典型的宣傳和對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強律師、會計人員、導游、公職人員和企業高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在全社會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環境。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共青團組織要加強對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教育,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二十三)加強督導檢查。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進展情況,并定期將進展情況報送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督導考核機制,定期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推動工作不力的,要通報批評或約談主管負責同志,情節嚴重的,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號)精神,對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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