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規定,我局對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廢止失效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全文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企業納稅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4日粵國稅辦轉字〔2006〕135號
2關于啟用2005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粵國稅函〔2007〕300號
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2016年10月31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稅事項全省通辦的公告2016年11月29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
5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加受理省內通辦業務機構的公告2017年4月25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6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的公告2018年3月27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部分條款廢止失效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部分條款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廢止失效的條款1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22日
粵國稅發〔2005〕142號 三(一)2.歷史資料清理。
各地級市、縣(區)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應于2005年9月底前,整理1995年1月1日后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和車輛購置稅有關征收(電子或紙質)資料,報地級市、縣(區)國稅局再由其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局,并做好有關配合工作。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1995年1月1日后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歷史資料的信息采集,并及時進行梳理。
三(二)5.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所在地的地級市、縣(區)國家稅務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表》交換給同級地方稅務局。《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表》電子信息的傳遞方式,可采用軟盤交換或其他方式。
三(三)“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暫時手工進行《機動車輛登記注冊信息表》的比對;地方稅務局暫時手工進行《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表》的比對”。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向上級反映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將實施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有關情況,于2005年10月10日前,分別書面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
2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年7月27日粵國稅函〔2009〕418號 三、設立銷售單位并符合《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白酒生產企業,應將生產的各種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電子表格格式(見附件)及要求填列電子件和紙質件報表,簽名加蓋公章后報白酒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具有企業法人代表等相關人員簽名的紙質件留存以備檢查。各市國稅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將本地電子數據逐級匯總上報省國稅局。
四、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接下來的兩個月內組織一次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及時糾正白酒適用稅率錯誤等政策問題,省國稅局將組織工作組赴重點地區開展督查工作。
五、在白酒核價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國稅局反映。各地市國稅局將有關政策執行情況于8月25日前上報省國稅局!栋拙葡M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報表》及執行情況報告報送地址為FTP:CENTRE/貨物和勞務稅處/消費稅/白酒核價報表和總結報告。
3.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