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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2018-11-23 10:28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浙注協[2018]84號           2018-9-18

各市注協,各市、縣(市、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全面規范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進一步提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的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我們擬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指導性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予發布。

  本意見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等有關要求,旨在為注冊會計師承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業務提供指導性意見。執行中若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本意見供省內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及相關業務人員在執業中參考。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中應注意結合具體業務特點及本所自身情況靈活運用。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改與完善。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指導性意見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9月18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指導性意見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其編制說明,并經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基于2008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并發布實施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會協〔2008〕83號,以下簡稱《審計指引》),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的規范性,實現注冊會計師行業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之目標,特制定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指導性意見(以下簡稱“本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意見為指導全省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業務時,合規出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提高相應信息披露質量。

  第二條 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認定辦法》、《工作指引》、《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專項審計報告編制,應當遵循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完整性、實用性等原則,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所需的財務信息提供有效的評定依據和合理保證。

  第二章 專項審計報告的編制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應當以審核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為前提。

  第五條 在不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求的信息披露情況下,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的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專項審計報告,可以合并成一個專項審計報告。

  第六條 專項審計報告及附件包括:專項審計報告正文、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及其編制說明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其編制說明。

  第七條 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報告文號;

  (三)收件人;

  (四)引言段;

  (五)管理層的責任段;

  (六)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七)說明段;

  (八)審計意見段;

  (九)編制基礎及使用限制段;

  (十)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十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十二)報告日期。

  第八條 專項審計報告的類型:

  (一)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同意見的專項審計報告,執行《審計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編制說明

  第九條 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報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基本情況應當采用簡潔的語言分段表述。其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時間、股東構成、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所屬行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分支機構、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情況等有關信息。

  (二)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的編制基礎

  說明企業是否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進行會計核算生成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信息為基礎,按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三)企業采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

  1.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分別對企業研究開發活動中發生的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和其他費用歸集范圍進行詳細的說明。

  2.研發投入核算體系與研究開發費用輔助賬設置情況

  說明企業研發項目是否已按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單獨建賬,說明組織會計核算、研究開發費用輔助賬設置情況。

  (四)研究與開發組織管理情況

  簡要說明企業內設研發機構及其開展研發活動、制定與研發活動相關制度情況,包括研發項目立項、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項目基本情況

  披露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經費預算、項目進展情況等。

  (六)研究開發費用投入情況

  1.說明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投入總額占近三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

  2.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外發生情況

  說明企業在中國境內外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其中: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

  3.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根據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明細表,計算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

  (七)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指標情況

  1.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情況

  說明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情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審計報告文號、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等。

  2.成長性指標情況

  說明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年末凈資產、銷售(服務)收入、凈資產增長率和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情況。

  (八)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對比情況

  說明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在專項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所披露的數據,如有較大差異,需對差異進行說明。

  第四章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

  第十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報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基本情況應當采用簡潔的語言分段表述。其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時間、股東構成、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所屬行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分支機構、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情況等有關信息。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編制基礎

  說明企業是否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進行會計核算生成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會計信息為基礎,按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

  (三)企業采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

  1.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確認說明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收入中扣除。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歸集說明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主要產品(服務)收入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3.收入確認采用的會計政策說明

  說明產品銷售、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條件。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實現情況

  1.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

  說明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或提供產品(服務)中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包括:產品(服務)編號、產品(服務)名稱、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主要產品(服務)收入、知識產權名稱及編號等。

  2.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實現的總收入情況

  說明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實現的收入總額情況,包括: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營業外收入、匯兌收益等。

  說明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不征稅收入情況。

  說明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實現的總收入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列明近一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金額。

  3.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情況

  說明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當年總收入的比例。

  4.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主要產品(服務)收入占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情況

  說明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具有所有權)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比例。

  第五章 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審核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核申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企業會計核算系統中單獨建賬生成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會計信息為基礎。

  (二)以《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口徑與范圍,審核企業編制的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其編制說明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

  (三)運用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識別、評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按照《審計指引》要求,執行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 研究開發費用審核

  (一)人員人工費用

  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研發人員同時服務于多個研究開發項目,其人工費用的確認,應按照企業管理部門提供的各研究開發項目研發人員的工時記錄或者其他依據,在不同研究開發項目間合理分配。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二)直接投入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研發用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多個研發項目共用的,租入機器設備按使用工時等合理方法分攤租賃費用;租入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研發場所的,按實際使用面積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攤租賃費用。

  (三)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及在用建筑物,同時又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對該類儀器、設備、在用建筑物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和使用面積等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研發用固定資產折舊可采用直線或加速折舊方法,并按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值、估計折舊年限和殘值計算其折舊率和年折舊額。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按實際支出進行歸集,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可使用年限攤銷,或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年限攤銷。

  (五)設計費用

  設計費用是指為新產品和新工藝進行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規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

  (六)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

  裝備調試費用是指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研制特殊、專用的生產機器,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歸集范圍。

  試驗費用包括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田間試驗費等。

  (七)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八)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之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境內研究開發費用比例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比例,《認定辦法》規定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審核

  (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

  2.對主要產品(服務)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主要產品(服務)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占比超過50%。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可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認證:

  1.產品性能指標體現先進性,并能提供先進性的第三方證明,如: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2.必要時可以借助技術專家的判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其編制說明,由申報企業編制。

  第十五條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業務時參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參考樣式)

  2.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參考樣式)

  3.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編制說明(參考樣式)

  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參考樣式)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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