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稅發[2018]79號 2018-9-26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發布)等規定,現就我省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下同),從2018年10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取得的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
二、既核定經營額又核定所得額(即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從2018年10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取得的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一)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當年1月1日前已開業的,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月核定經營額×所得率×12-60000)×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2。
2.當年年中開業的,月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月核定經營額×所得率×實際經營月數-5000×實際經營月數)×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實際經營月數。
(二)開出發票的經營額高于核定經營額時,按開出發票的經營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當年1月1日前已開業的,按開出發票的經營額計算的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開出發票的經營額×所得率×12-60000)×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2。
2.當年年中開業的,按開出發票的經營額計算的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開出發票的經營額×所得率×實際經營月數-5000×實際經營月數)×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實際經營月數。
三、不核定經營額但核定所得額(即按實際經營額和所得率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適用如下計算公式。
(一)2018年第四季度過渡期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10月1日前稅額=[(累計實際經營額×所得率-累計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額×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10月1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后稅額=[(累計實際經營額×所得率-累計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額×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10月1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后稅額。
本期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二)201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以后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累計實際經營額×所得率-5000×本年實際經營月份數)×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
本期應繳稅額=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統一思想、從嚴要求,不折不扣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讓廣大納稅人及時享受到改革紅利。
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因調高個體工商戶業主減除費用標準而調高行業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