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8-9-18
為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核算,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現健康、穩定發展。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0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送至0311-86981147。
2.通過電子郵箱方式將意見發送yjzj hebtax.gov.cn。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南大街35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0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稅政策調整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8年9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號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以下簡稱《清算管理規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將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房產,按照下列預征率執行:
(一)普通住房預征率為3%;
(二)非普通住房預征率為4%;
(三)其他類型房產預征率為4.5%。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稅務局應當全面落實《清算管理規程》,依法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查賬征收,引導和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征收政策,嚴禁一核了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經稅務機關確定為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下列核定征收率執行:
(一)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為6%;
(二)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為8%;
(三)其他類型房產核定征收率為1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稅務局在執行以上核定征收率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提出適當調整核定征收率的建議,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確定后施行。
四、普通住房的標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有關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05〕14號)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發〔201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并隨其標準調整而相應調整。
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六、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能夠取得評估價格或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采取查賬征收。對個人未能提供評估價格及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計稅價格的6%核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8年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