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啟動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稅務行政許可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10-09
各相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有關規定,普通發票印制由省級稅務機關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企業,并核發發票準印證。
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發放的發票準印證將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天津市稅務局即日起,按照稅務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啟動2019-2021年度發票印制企業核準工作。請申請單位于2018年11月9日前,向天津市稅務局納稅服務處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可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相關內容)。
特此周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