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2018-09-30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決定對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有關條款進行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鑒定管理辦法〉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將第五條“發票鑒定工作由省、市、縣(區)三級稅務機關負責,省稅務局由征管部門負責,設區市稅務局由票證部門負責,縣(區)稅務局由征管部門負責。各責任部門要設立普通發票鑒定崗”修改為“發票鑒定工作由省、市、縣(區)三級稅務機關征管部門具體負責,并在征管部門設立普通發票鑒定崗”。
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
將第三條第(二)項中“主管稅務局稅政法規部門會同稅源管理部門對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后,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經縣(市)稅務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連同有關資料上報設區市稅務局。設區市稅務局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科)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科)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稅務局”修改為“主管稅務局稅政部門會同法制部門及稅源管理部門對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后,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經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連同有關資料上報設區市稅務局。設區市稅務局由貨物和勞務稅部門牽頭,會同法制部門審核后,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稅務局”。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所屬縣(市、區)稅務局內設機構及職能確定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