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2018-9-27
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的有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
我區采礦業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15%。
二、納稅期限
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規定,我區納稅人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
三、減免稅規定
減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