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久久精品免费看国产免费软件|视频福利网|**一级一级毛片免费观看|twitter加速器永久免费版|特级淫片欧美高清视频蜜桃

您的位置:首頁 > 財稅法規 > 正文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

2018-11-27 10:2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專業委員會2017年第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統一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流程和標準,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破產案件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是指對破產案件中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性質、數額等進行審核和認定的過程和結論。

  第三條 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包括債權通知和公告、債權申報的受理、債權表的編制、債權的審核認定等內容。

  第四條 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實體與程序并重、保障實質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審核認定債權應當在債權人申報的范圍之內,不得超出債權人申報的數額和范圍。

  審核認定債權適用法律法規,應當查明效力和適用范圍,遵守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優先適用企業破產法和相關司法解釋。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具備行業監督管理執能的機構制定的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

  第二章 債權審核認定流程

  第一節 債權通知和公告

  第六條 自本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管理人應當協助本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布包括債權申報內容的破產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單獨的債權申報公告。

  第七條 管理人協助本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債權人確認的其他方式送達債權申報通知。

  管理人協助本院通知已知債權人時應當提供債權申報登記表、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證據清單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說明性文件。

  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已知債權人是指根據債務人提供的資料,以及通過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信息,初步判斷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能夠查明聯系方式的債權人。

  管理人根據債務人提供的資料初步判斷債務人欠繳稅款的,應當通知相應稅收征管機關申報債權。

  第九條 債務人應當為管理人調查已知債權人的范圍提供協助,及時向管理人提供業務資料、財務資料、訴訟仲裁和執行案件資料、債權人催收資料,以及其他涉及負債情況的資料。

  第十條 債權申報公告應當根據案件的影響范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刊載的媒體:

  (一)小額破產案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

  (二)普通破產案件在深圳市發行的報紙和《人民法院報》上發布;

  (三)債務人在境外擁有財產或者境外的債權人數量較多、比例較高的,可以同步在境外發行的報紙上發布;

  (四)債務人具有特別行業屬性的,可以同步在行業內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

  (五)債務人屬于公眾公司的,應當在監管部門要求的信息披露載體上發布。

  上述(二)至(四)項公告應當同時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相應欄目。

  第二節 債權申報的受理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在本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指派專門工作人員在通知和公告的債權申報地點受理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期限由本院依法確定。管理人可以根據破產案件實際情況向本院提出關于債權申報期限的建議。

  債權申報地點可以是管理人處理事務的地址、債務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報本院備案后專門設立的債權申報地點。

  第十二條 管理人在受理債權人申報時應當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包括審查債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申報的債務人是否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申報的權利種類和性質。

  第十三條 管理人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應當受理債權申報并進行登記,出具債權申報回執。

  管理人經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指令申報人限期補充材料。申報人逾期不補充或者補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根據申報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執。

  第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其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管理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填寫債權申報表和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第十五條 管理人受理債權申報后應當編制債權申報統計表。債權申報統計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債權人委托代理人申報債權的,應當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權限;

  (二)債權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電話等聯系方式;

  (三)債權申報的時間;

  (四)申報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額;

  (五)債權有無擔保和擔保形式;

  (六)債權是否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是否經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采取了保全措施;

  (七)管理人認為應當統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債務人應當自破產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理人提供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說明是否欠付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已經自行安置職工的,應當向管理人說明職工安置情況。

  管理人根據職工債權調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勞動仲裁裁決書等涉及職工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死亡證明書、工傷認定書、傷殘登記鑒定報告等資料。債務人下落不明、債務人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上述資料的,管理人可以通過債務人住所地的勞動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職工主動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予以登記。

  勞動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工會、債務人經營場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為債務人墊付了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補償金等職工債權的主體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當受理。

  第三節 債權的審核認定

  第十八條 債權審核認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審查、債務人核查、反饋、異議和復核、債權表編制。

  第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結合債權人的申報材料和債務人提供的材料對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性質、債權數額、擔保情況等進行實質審查。

  管理人可以根據審查需要通知債權人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管理人可以將債權申報統計表和債權人的申報材料送交債務人核查,債務人應當在管理人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管理人可以根據審查需要,通知債務人的相關人員到場配合并說明情況。

  債務人反饋意見應當包括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性質、債權數額、擔保情況和管理人要求說明的其他情況。

  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不發表意見的,管理人可以依據債權人的申報材料逕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將審查結論通知債權人。

  審查結論認定債權不成立、債權性質和擔保與申報不一致、債權數額與申報差異較大的,應當在通知中說明債權不成立或者產生相關差異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通知債權人審查結論,應當給予債權人不少于七日的異議期。

  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管理人可以將異議送交債務人核查。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復核結論,并告知債權人有權自收到審查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管理人可以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債權審查結論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列明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申報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額、審查認定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額。

  第二十五條 暫緩認定的債權和不予認定的債權應另行列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

  暫緩認定的債權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審查結論或者復核結論的債權、管理人作出審查結論或者復核結論后債權人提起訴訟的債權、附條件但條件在尚未成就的債權、訴訟和仲裁未決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務人將來求償權的債權等。

  管理人可以告知債權人暫緩認定的原因。暫緩認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應當及時完成審查并將審查結論通知債權人。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完成債權審查和債權表的編制,因特殊情況未完成債權審查和債權表編制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管理人應當保存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應當編制并公示職工債權清單。職工債權清單應當包括職工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職工債權的類別、職工債權的數額。職工對職工債權清單記載有異議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應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論書面通知職工。管理人復核后不予更正的,應當告知職工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管理人可以按無異議處理。

  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完成職工債權清單的編制并在債權申報地點、債務人住所地或者相關場地、網絡平臺進行公示,因特殊情況未完成職工債權清單編制并公示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核查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當將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未能核查的債權,管理人應當提交之后的債權人會議核查。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將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時,應當同時送交債務人核查。

  第三十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管理人應當告知其自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之日或收到債權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管理人應當申請本院裁定確認。

  職工對職工債權清單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自清單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轉讓債權。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管理人。

  第三十二條 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債權轉讓的,管理人應將受讓方列入債權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之后通知的,管理人可以在向債權人會議通報債權轉讓事項后申請本院重新裁定確認。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轉讓債權的,受讓方自債權轉讓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但債權人為了增加表決權數量將同一筆債權向多個受讓方轉讓的除外。

  第三章 債權審核認定的一般標準

  第一節 普通債權審核認定的標準

  第三十四條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機構、勞動仲裁機關生效裁決書,或者公證機關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管理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計算方法予以認定。

  第三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符合申請再審條件或者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要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取得相應證據后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管理人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應當報告本院,相應債權暫緩認定。

  第三十六條 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暫緩認定。管理人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上訴。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訴訟或者仲裁的債權,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審核認定。

  第三十八條 債務人下落不明、不反饋意見、不提交證據材料,或者財務記錄不明的債權,管理人可以根據債權人申報材料和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予以審核認定。

  第三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對債權人的申報材料、債務人的反饋材料和財務賬冊以及管理人取得的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申請本院調查取證,也可以申請專項鑒定。

  第四十條 債權人申報合同之債的,管理人應當查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變更、中止和發生爭議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申報侵權之債的,管理人應當查明債務人行為的違法性、債權人受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債務人過錯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申報不當得利之債的,管理人應當查明債權人受損與債務人獲益之間的因果關系、債務人獲益有無法律或者合同依據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債權人申報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應當查明債權人管理債務人的事務、債權人確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審查所附條件是否成就;條件尚未成就的,暫緩認定。

  第四十五條 債務人是社會團體、公益組織、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公眾公司的,管理人應審查債務人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管理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向本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連帶債權人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共同申報債權的,應當認定為一筆債權。

  第四十七條 債權人未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時,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但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當受理并暫緩認定。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在數個連帶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分別申報全部債權的,應當如實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以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的,債權數額按照解除合同產生的實際損失認定。

  第五十條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受讓而來的,應當提交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據。符合規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轉讓國有銀行債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的,視為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發生多次轉讓的,債權轉讓和通知債務人的證據應當連續。

  第五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書面向管理人如實說明債權受償的情況,包括債務人、擔保人和其他債務人已經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債務人、擔保人和其他債務人已經履行的清償義務,管理人在審核認定時應予相應核減。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經獲得部分清償但清償本息約定不明的,視為按照下列順序受償:

  (一)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債權的利息;

  (三)債權的本金。

  第五十二條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涉及犯罪嫌疑,已經進入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程序的,且刑事案件與債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其結果對債權認定有影響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者裁定前,管理人應暫緩認定。

  第五十三條 外幣債權審核認定后,按照本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該種外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沒有中間價的,按照現匯買入價折算;沒有現匯買入價的,按照現鈔買入價折算。

  第五十四條 債權人申報的下列債權不予認定: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罰款、罰金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行政機構加處的超過金錢給付義務數額一倍的滯納金;

  (四)破產案件受理日以后的債務利息;

  (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六)債務人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未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九)管理人或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內解除合同,合同相對方申報的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請求或者要求返還定金的加倍部分;

  (十)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除外;

  (十一)超過債權人申報范圍的債權;

  (十二)其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予認定的債權。

  第二節 債權利息審核認定的標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的債權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規、生效法律文書、合同以及根據交易習慣應當計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逾期還款或付款的違約金或滯納金、資金占用費等。

  借貸合同的債權人向債務人收取的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手續費、綜合費等費用按利息處理。

  第五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但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除外。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遲延履行期間不計算利息。

  第五十七條 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認定。

  合同約定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滯納金,或資金占用費、管理費、手續費、咨詢費、綜合費等費用的,從其約定,但總額折算不得超過年利率24%。

  債務人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部分應在申報的債權數額中核減。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支付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但不足36%的部分,應核減債權數額。

  第五十八條 債權申報依據的合同未約定利息或者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利息的,不予認定債權利息,但履行期限屆滿后或者法律規定催告后的利息除外。

  債權申報依據的合同約定利息不明,但根據交易習慣應當計算利息或者資金占用費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不公布基準利率的,參照銀行同業機構或者主要國有商業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計算。

  第五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破產,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系金融機構轉讓的,自金融機構轉讓時起停止計息。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破產,債權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金融不良債權,或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受讓日在2009年3月30日前的,2009年3月30日前的利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2009年3月30日后不再計付利息;受讓日在2009年3月30日后的,受讓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受讓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

  第六十條 債務人是擔保人的,承擔擔保責任中的利息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算。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外幣的,以原幣種審核認定債權的利息。外幣利率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銀行同業機構或者主要國有商業銀行公布的同幣種同期利率計算。

  第三節 其他債權審核認定的標準

  第六十二條 其他債權是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船舶優先權、航空器優先權、有財產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和抵銷權。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他債權按照普通債權的審核認定標準執行。

  第六十三條 債權人申報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船舶優先權和航空器優先權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或者提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的證據。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或者不能提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證據的,作為普通債權審核認定。

  第六十四 條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審核認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執行。消費者已支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購買款項的,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審核認定,應當參考相應建設工程的結算書。相應建設工程未結算的,可以暫緩認定,待結算完成后認定;無法結算的,管理人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審核認定,必要時可以申請本院選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工程造價專項審計和鑒定。

  第六十五條 有財產擔保債權是指債務人以不動產、動產、權利提供擔保所對應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擔保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轉讓物或者權利的所有權作為債權擔保的,管理人應當在取回轉讓物或者權利后認定債權人的普通債權。

  第六十六條 破產案件的債務人僅是抵押人、出質人、留置物的所有權人,不是主債務人,擔保權人要求在破產程序內實現擔保物權的,參照法律和本規則關于有財產擔保債權的規定審核認定。

  第六十七條 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擔保物權,未辦理登記的,作為普通債權審核認定。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未登記或者登記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對抗已經對動產取得相應權利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八條 抵押登記時土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債權人僅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或者建筑物抵押登記,抵押權的范圍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但土地和房產已分別辦理了抵押登記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第六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確定優先受償權。

  第七十條 債權人對擔保財產的優先受償權,及于擔保財產的保險賠償金、損害賠償金、征收款、拆遷補償金,以及擔保財產變價所得的價款。

  上述資金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取得的,債權人主張優先受償需符合獨立存放且未被挪用的條件。

  第七十一條 管理人審核認定職工債權,應當調查債務人財務賬冊、審計報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考勤記錄、人事檔案等證據材料。

  管理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勞動監察機構調取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本院向上述機構調取證據。

  第七十二條 勞動監察機構、社會保險機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工會、債務人經營場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主體為債務人墊付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補償金等費用的,視為職工債權。

  第七十三條 管理人審核認定稅款債權,應當核查債務人財務賬冊和稅收征管機關的申報材料。

  第七十四條 債務人欠繳稅款以及欠繳稅款對應的各類附加屬于稅款債權。

  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債權。

  債務人因欠繳稅款產生的罰款,以及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認定為破產債權。

  第七十五條 管理人不應主動通知債權人進行抵銷,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或者享有抵銷權的債權人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的除外。

  互負債權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均已破產的,以破產案件受理前的雙方債權債務進行抵銷,不得以一方的全部債權額與另一方的破產債權分配額進行抵銷。

  第四章 債權審核認定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重整程序的債權審核認定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案件一律由管理人負責受理債權申報、審核認定債權、編制債權表。

  第七十七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但其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債權在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前未經本院裁定確認的,債權人不享有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權,但在本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該債權人被確認的債權可依照重整計劃確定的債權受償方案獲得清償。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本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前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可以受理申報并進行審查,但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報,告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第七十八條 管理人可以根據重整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供個案適用的債權審核認定標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報本院備案后施行。

  第二節 和解程序的債權審核認定

  第七十九條 和解案件應當由管理人負責受理債權申報、審核認定債權、編制債權表。

  第八十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但其在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債權在和解協議草案表決前未經本院裁定確認的,債權人不享有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權,在本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后,該債權人被確認的債權可依照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受償方案獲得清償。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本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后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前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可以受理申報并進行審查,但債權人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補充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報,告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第八十一條 管理人可以根據和解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供個案適用的債權審核認定標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報本院備案后施行。

  第三節 破產清算程序的債權審核認定

  第八十二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本院裁定認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補充申報。

  第八十三條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對于其申報債權之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前款規定的已經進行的分配,是指債權人補充申報時本院已經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八十四條 為審核認定補充申報債權產生的核查債權額外支出的費用,包括重新召開債權人會議費用和差旅費用等,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第八十五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已經自行清算的,管理人可以參考債務人清算組自行清算期間的工作成果審核認定債權和編制債權表。

  第八十六條 本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已經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的,破產程序可以不再指定新的債權申報期間。強制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視為破產債權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3585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實名網站認證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