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有關規定,現就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于按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并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于實行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票業務時,對開具發票金額達到按次征收增值稅起征點的,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并對超過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