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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的公告

2018-11-28 10:3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2018-09-29

  為保證我省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制定《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現予發布。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貴州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監會貴州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的公告》(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和《貴州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監會貴州監管局關于修改〈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個別條款的公告》(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同時停止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稅務、保監(協)部門反映,各級稅務、保監(協)部門應積極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或超越本身權限的,及時向各自的上級部門反映。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18年9月29日

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稅務部門和保險部門在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高車船稅征管質量和代收代繳工作效率,確保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平穩運行,現就貴州省車船稅聯網征收過程中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跨年提前續保問題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車船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現行保險行業業務要求,交強險投保人可提前90日購買交強險,由此導致部分跨年保單出現稅險不同步現象。為此,保險機構按如下方式處理:如果車輛當年已經完稅,則系統顯示“已完稅”,可以打印保單,但無法繳納次年車船稅,需要客戶于次年自行前往稅務機關進行繳納或于次年同期續保時再行完稅;如果車輛當年未完稅,系統自動彈出當年應納稅額,待客戶繳納后方可打印保單。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通過“問題車輛名單”功能核查并自動計算出問題車輛的欠稅、滯納金,次年納稅人辦理續保業務時由保險機構一并代收代繳。

  二、車船稅退稅問題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款向稅務部門解繳后,納稅人因多繳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按退稅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稅款直接退還給納稅人。保險機構有責任也有義務配合對稅務繳納信息進行核對和說明。

  保險機構每月代收的車船稅稅款,應于次月10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解繳手續。為方便納稅人和提高退稅效率,各地保險機構應于解繳車船稅款時按要求報送《貴州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

  三、交強險保單中車船稅項目填寫問題

  (一)需納稅人提供減免稅證明車輛

  1.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輛。

  2.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客運車輛。

  3.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以上車輛購買交強險時,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并將減免稅證明號碼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系統,依據證明辦理減免稅,將有關證件復印備查。納稅人未提供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交強險時按照《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規定的適用稅額繳納車船稅。

  (二)不需納稅人提供減免稅證明車輛

  1.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輛(以軍隊、武警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作為認定依據)。對于有車牌號的車輛,由系統自動識別,保險機構無須錄入減免性質代碼;車輛沒有車牌號的車輛,保險機構須統一錄入減免性質代碼252001。

  2.警用車輛(以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作為認定依據)。對于有車牌號的車輛,由系統自動識別,保險機構無須錄入減免性質代碼;車輛沒有車牌號的車輛,保險機構須統一錄入減免性質代碼252002。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其減免性質代碼統一為12123101。

  以上1-3車輛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不需查驗減免稅證明,按照規定錄入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和主管稅務機關名稱。

  4.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系統自動校驗減免并顯示減免性質代碼12061001。

  (三)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

  1.臨入境的外國車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輛,減免性質代碼統一為252004。

  2.拖拉機。拖拉機是以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作為認定依據。其減免性質代碼統一為252013。

  3.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其減免性質代碼統一為252014。

  4.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的車輛。其減免性質代碼統一為252015。

  5.商品車。所謂商品車就是指企業已經投產的車型,其安全指數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車市場任意銷售但未銷售,如剛出廠的車輛、在售狀態的車輛,均屬于商品車。其減免性質代碼統一為252016。

  以上車輛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查驗核實后,不征車船稅,填寫《不征收車船稅明細表》(附件1)并在解繳車船稅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將有關證件復印備案,并錄入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和主管稅務機關名稱。

  (四)稅務、保監(協)部門積極提高數據交換、業務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存量車業務可以貴州省車險信息平臺、稅源監控平臺、稅務征管系統三方對接提供的往年減免稅和繳稅信息自動校驗。若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未記錄納稅人上年度完稅信息及減免稅信息且納稅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稅憑證及減免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根據平臺返回代收上年度的未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同時代收本年度車船稅。

  車船稅聯網征收應盡快實現全部車輛基礎數據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全覆蓋后,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可不錄入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的有關信息,也不需要保留完稅憑證證明的復印件。

  (五)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過程中減免車船稅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同時保險機構在解繳車船稅時應同時報《減免車船稅車輛明細表》(附件2)。擅自減免及執行錯誤的,保險機構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責任。

  四、異地車輛在省內投保問題

  省內保險機構對異地車輛在省內投保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除免稅和已繳納了車船稅并取得完稅憑證的機動車外,凡在本省購買交強險的應稅機動車輛,納稅人均應依照我省的規定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對于已經完稅的異地投保車輛,保險機構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異地完稅憑證,并按照異地完稅憑證及開具稅務機關名稱填寫交強險保單。保險機構不負責判斷完稅憑證真偽,但應當將該異地完稅憑證清晰復印件備查。

  保險機構對不能出示完稅憑證的車輛,均按照本省車船稅征收辦法征收車船稅。

  五、保險機構數據錄入規范性問題

  保險機構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證明資料進行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后,將納稅人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機動車類型、廠牌型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核定載客人數、發動機排氣量、整備質量、納稅類型、減免稅憑證號、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編碼等關鍵字段信息錄入系統中,以免造成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后臺稅收征管資料登記顯示異常信息。

  對由于保險機構填寫不規范造成的異常數據,由系統自動返回給保險機構自行處理。

  六、部分特殊車型的認定及技術參數確定問題

  (一)關于專用作業車的認定

  對于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于專用作業車。具體認定以《交強險車輛種類代碼》為準。

  (二)某些特殊車輛(如救護車)以及某些牽引車、掛車、部分特殊或老舊車輛,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合格證和車輛登記證書,或者其車輛合格證和車輛登記證書中沒有記載車輛的排氣量和整備質量的,可以按以下順序確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車輛產品目錄數據庫》查詢該車輛型號對應的車輛類型和排氣量或整備質量信息;

  2.按照《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狀況在3個工作日內填寫《機動車應稅信息核定表》(附件3)核定計稅標準。

  七、納稅爭議問題

  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投保人無法立即足額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不得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納稅人拒絕的,保險機構須在《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單》上填列拒繳車船稅納稅人相關信息并要求拒繳人注明拒繳原因后簽字確認。納稅人拒絕簽字的,由兩名經辦人簽字注明拒繳原因,并將拒繳情況在1個工作日之內報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代收車船稅款時,應將上月產生的《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單》原件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稅款后向保險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其應納車船稅稅款金額,并書面通知保險機構據以代收稅款。

  根據車船稅聯網征收業務流程,保險機構將車輛數據通過車險平臺傳送給稅務平臺進行稅額計算后再將結果回傳保險機構。如果納稅人對稅額有異議,可以選擇拒繳,系統記錄車船稅未繳情況,但根據“見稅出單”的原則,系統不能打印保單,納稅人需攜帶車輛合格證或車輛登記證書等到主管稅務機關對車輛登記數據進行核查,并繳納車船稅后,才可打印保單。

  附件:

  1.不征收車船稅明細表.doc

  2.減免車船稅車輛明細表.doc

  3.機動車應稅信息核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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