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2017-12-1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統一規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省國、地稅局聯合對《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進行修訂并制定了《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規則》(以下簡稱新《基準》及《行使規則》),現予以發布。
新《基準》及《行使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黑龍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