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2018-09-18
為有效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發布),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實施辦法》,現予發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9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資源稅管理中涉及的稅源管理、納稅申報、減免稅管理、部門協作和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加強宣傳輔導,細化稅源管理,密切部門配合,深化信息應用,加強風險管控,促進政策依法落實,全面提升資源稅管理水平。
第四條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稅務總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第五條規定的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第五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計稅銷售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進行合理調整: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六條 納稅人用于扣減運雜費用及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的憑據,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保存期限為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指導納稅人及時做好資源稅納稅申報,規范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落實《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申報要求,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增加報送資料。
第八條 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采用網絡申報、直接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及其他申報方式。為方便申報和稅收管理,稅務機關鼓勵納稅人選擇網絡申報方式。
納稅人應當如實、正確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依法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在享受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本著既有利于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又有利于納稅人合理安排和籌措資金的原則,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合理確定資源稅納稅期限。
第十條 安徽省資源稅減免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減稅或者免稅。稅務機關在收到省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納稅人。
(二)油氣田企業按規定的減征比例直接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除上述(一)、(二)規定的情形外,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由納稅人自行判別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做好政策宣傳、培訓輔導、信息比對和風險評估工作,加強對資源稅減免企業的跟蹤管理,督促納稅人正確適用政策、留存備查的資料符合規定要求。經核實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已享受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或免征的資源稅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拒不執行或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資源稅申報數據質量管理,定期評估納稅人申報數據質量,運用納稅評估成果,指導納稅人依法規范進行資源稅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資源稅申報信息與增值稅申報以及發票開具信息進行關聯比對,發現差異風險,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利用坑口產量遠程監控設備,加強對應稅資源產銷量的監控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國土、市場監管、財政、經濟信息、公安、安監、審計、水利、電力和礦產資源行業管理部門的協作與合作,獲取探礦權出讓、采礦權出讓、采礦企業生產經營、礦產品產銷量等重要信息,用于稅源管理。
第十六條 省稅務局應當定期抽取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資源稅申報價格數據,定期獲取主要礦產品價格指數信息,并將獲取的數據信息及時推送相關市、縣稅務機關,指導各地稅務機關做好資源稅計稅價格監控。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稅務機關探索建立主要礦產品計稅價格監控體系。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資源稅風險管理工作,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大數據分析,對資源稅管理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提升資源稅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各市、縣稅務機關應當爭取所在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開展綜合治稅,實行零散稅源委托代征,強化資源稅稅源控管。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實施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發布)(以下簡稱“《規程》”)。為落實好《規程》,按照《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安徽省稅務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資源稅管理中涉及的稅源管理、納稅申報、減免稅管理、風險管理、部門協作等事項。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應在稅務總局《規程》和本實施辦法指導下,加強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細化稅源管理,強化風險比對,促進資源稅政策依法落實,全面提升資源稅管理水平。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辦法分為19條,在稅務總局《規程》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源管理、納稅申報、減免稅管理、部門協作和風險管理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稅源管理
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的原則。
實施辦法第五條說明了關聯交易情況下調整資源稅計稅銷售額的方法。
實施辦法第六條說明了資源稅扣減憑據的保存期限。
(二)納稅申報
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資源稅申報上應盡的納稅輔導、不得額外增加報送資料、鼓勵網絡申報等責任,同時也強調了納稅人的申報義務。
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了稅務機關應當從優化服務考慮,合理確定資源稅納稅期限。
(三)減免稅管理
實施辦法第十條對我省資源稅減免規定進行了明確。對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審批事項的通知》(皖政〔2003〕37號)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下放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明確改進資源稅優惠備案方式的時間,自2018年10月1日起,將資源稅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的負擔,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對資源稅減免企業的后續管理方法。
(四)部門協作和風險管理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資源稅納稅評估要求。
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加強內外部門協作,獲取第三方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強化風險防控。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資源稅風險管理要求。
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通過綜合治稅,加強資源稅零散稅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