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證明事項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2018-10-30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決定取消1項證明事項,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取消證明事項目錄》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第三條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稅時,納稅人應填報并提交以下資料: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提供(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取消證明事項目錄.doc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18年10月2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證明事項目錄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18-10-30
一、為什么制發本公告?
開展證明事項清理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規范行政行為、切實改進服務作風、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舉措。為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開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特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取消《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第三條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稅時,納稅人應填報并提交以下資料: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提供(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