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棉紡紗、繅絲加工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2018年第23號 2018-10-31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決定在廣東省范圍內對棉紡紗、繅絲加工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棉紗、生絲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二、試點納稅人行業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棉紡紗加工(代碼:C1711)、繅絲加工(代碼:C1741)執行。
三、部分棉紡紗產品和繅絲產品實行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見附件1)。尚未公布統一扣除標準的產品,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于2018年11月15日前或者產品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
新辦試點納稅人或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根據《實施辦法》第四條中“參照法”規定,可先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農產品耗用率。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依本公告第三條提出的扣除標準的核定申請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省稅務局,核定結果由省稅務局下達。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核定結果,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見附件2)。
五、試點納稅人應自2018年11月1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因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9年4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具體處理由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六、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購進農產品時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計入成本。納稅人不按規定取得發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退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七、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可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
八、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5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號)等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統一的部分棉紡紗產品和繅絲產品扣除標準表
2.稅務事項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18年9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棉紡紗、繅絲加工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定,為扎實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工作,發布本公告,現將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明確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棉紗、生絲(即白廠絲)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按農產品核定扣除有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公告明確試點納稅人行業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棉紡紗加工(代碼:C1711)、繅絲加工(代碼:C1741)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三、公告明確對普梳棉紗、精梳棉紗、生絲等產品,實行全省統一的扣除標準。同時,明確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公布的統一扣除標準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沒有公布統一扣除標準的,應按規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對于新辦試點納稅人或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四條中“參照法”規定,先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農產品耗用率。
四、公告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提出的扣除標準的核定申請進行審核,逐級上報省稅務局,核定結果由省稅務局下達,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向納稅人反饋核定結果。
五、公告明確了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之日后,其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規定。
六、為加強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管理,規范增值稅抵扣鏈條,公告還特別強調,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雖然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在購進農產品時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計入成本。如果納稅人不按規定取得發票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應退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七、公告明確了對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可允許其自行選擇是否納入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