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助力我市新舊動能轉換,積極優化營商環境,落實降稅減費舉措,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對我市印花稅實行核定征收的部分應稅稅目的征收比例調整如下:
一、購銷合同
(一)工業企業: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貿企業:外貿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貨物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條、第七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讀
一、關于調整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的背景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降稅減費舉措,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0號)精神,制定本公告。
二、關于調整的應稅稅目及調整比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由按銷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由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銷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3.外貿采購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由按銷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貨物運輸合同。由按運輸收入、費用的9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倉儲保管合同。由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調整為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征收。
三、關于其他應稅稅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號)繼續執行,本次公告未調整的其他應稅稅目的核定征收比例,仍然執行《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號)的相關規定。
四、關于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 10月1日起施行。對于之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印花稅稅目,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核定征收比例執行本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