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
各出口企業: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辦稅環境,切實減輕出口企業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工作要求和各地出口企業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出口退稅服務和管理局對現有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相關功能進行了優化升級,現結合相關要求,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于機構改革,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代碼可能會發生變化,請各出口企業于2018年11月3日前,主動聯系各地主管退稅部門,獲知主管退稅機關代碼和名稱變更情況,有變化的需自主更新申報系統中的主管退稅機關代碼、名稱,以及主管征稅機關代碼、名稱。
二、本次優化升級涉及的主要內容:一是外貿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時,取消錄入“憑證商品名稱”、“憑證計量單位”、“憑證數量”三個字段。二是外貿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增加錄入“子關聯號”和“發票項號”,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時,增加錄入“子關聯號”。三是調整相關文書表樣,“南京市國家稅務局”調整為“南京市稅務局”。
三、本次升級涉及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現申報系統現已改造完畢,并將于2018年10月31日前在江蘇省網上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網站提供對申報系統的下載,請各出口企業及時下載。中國(江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辦理系統也對相關功能進行了改造,并將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升級。
四、本次升級,生產企業申報錄入辦法不變,按照原申報要求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五、自2018年11月1日起,請外貿企業按如下要求申報: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中增加了必錄字段“子關聯號”,對同一關聯號下存在商品代碼一致但商品名稱(電子底賬信息中的商品名稱)不一致的,應錄入在不同的子關聯號欄下。
2、外貿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時,需增加錄入字段“發票項號”,并按照增值稅發票對應明細數據逐筆錄入,第一行數據的項號錄入1,第二行數據的項號錄入2,以此類推。
3、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時,原則上不得在同一申報年月同一批次的申報中,將同一增值稅發票上同一行數據的數值項拆分填報。同一增值稅發票上同一行數據應填報在同一“關聯號+子關聯號”欄下,相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也應在此“關聯號+子關聯號”欄下。
4、對同一“關聯號+子關聯號+商品代碼”下存在商品名稱不一致情形的,以及同一報關單號碼(前18位相同)填報在多個關聯號欄下的,申報系統將予以提醒。
5、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申報規則比照外貿企業。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