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2018-07-30
為貫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規定,現將安徽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額戶的定額執行期原則上為一年。
二、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內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一個月內,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定額執行期內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
三、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核定定額并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四、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額20%(不含)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重新核定期間原核定的定額不停止執行。
五、本公告所稱“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定額”,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確定;所稱“當期”,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確定。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7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要求,規范和加強我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促進稅負公平和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結合安徽省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我省的定額執行期原則上為一年。
。ǘ┟鞔_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內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對于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
(三)明確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核定定額并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四)明確了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額20%(不含)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ㄎ澹┟鞔_“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定額”“當期”,均依據稅務總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確定。